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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男子见未婚妻晚上穿裙子出门,顿时怒火中烧,将未婚妻带回家后与其发生了关系。

山西,男子见未婚妻晚上穿裙子出门,顿时怒火中烧,将未婚妻带回家后与其发生了关系。趁男子熟睡之际,未婚妻选择报警。

一周后,男子经民警电话规劝、父母陪同主动投案,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案子的走向,得从警方那一通劝说电话讲起。派出所民警在拿到伤情鉴定和外围询问笔录之后,判断阿华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恋人间争执的边界,涉嫌刑事犯罪。

他们没有直接上门抓人,而是通过阿华的家人转告规劝,最终阿华在父母陪同下自行到案说明情况。这种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情形,在法庭审理中被依法认定为自动投案,成为关键从轻量刑情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之后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所做事情的,属于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2010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还专门列了十种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其中就包含经过亲友规劝、陪同一起去投案的这一类。

阿华的到案过程完全符合该认定标准。再往前捋,2011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把坦白正式写进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就算够不上自首,只要如实供述,法官同样可以酌情从轻。

这条修改,是把过去几十年一直在讲的坦白从宽政策,从纸面政策变成了法条上的硬性规定。

阿华踏进派出所那一刻,其实还想不到这么细。他更多是害怕,怕小红闹大、怕父母抬不起头,也怕真被戴上手铐。但从法律层面看,主动投案、完整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满足自首法定要件。

订婚同居这层身份,会不会让强奸罪的认定打折扣,是这类案件绕不开的问题。往前翻二十多年,1999 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卫明一案,是国内公认的婚内强奸第一起生效判决先例。

王卫明与妻子钱某 1992 年登记结婚,1997 年钱某因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1999 年 8 月青浦区法院一审判准离婚,但判决还没生效,仍在上诉期内。

就在这段婚姻名存实亡的空档,1999 年 10 月的一个晚上,王卫明借着谈财产的由头闯进钱某住处,不顾对方反抗强行发生了关系。钱某报案之后,青浦区法院经过反复合议,于当年 12 月以强奸罪判处王卫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个判决在当年引起过不小的讨论。争议点就在于,一纸尚未生效的离婚判决,够不够让丈夫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法官的思路很清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描述强奸罪时核心要件是 “违背妇女意志”,法条从来没有把丈夫、未婚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到了 202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又把夫妻互相尊重、保障人身权利写进婚姻家庭基本准则。

有了这层制度铺垫,阿华与小红这种仅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法律评价上就更加没有模糊空间,婚约不能成为侵犯女性性自主权的免责理由。

再回到彩礼赔偿的细节。阿华当初送出的 6.4 万元,按照民间说法是订婚定金,在法律层面归类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好把这类未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讲清楚了。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要求法院综合考虑双方一起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金额、有没有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等因素,来决定彩礼要不要退、退多少。

小红和阿华同居差不多一年,原本民事层面法院会按过错比例划分返还责任。刑事案件案发后,阿华一方主动作出整体赔偿安排:自愿放弃 6.4 万元彩礼折抵赔偿款,另行额外支付 4.6 万元人身损害补偿,合计赔付 11 万元,小红全额收下钱款并出具书面刑事谅解书。

这份谅解书的从轻幅度,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 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里写得明明白白。

积极赔偿损失加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四成以下,但强奸这类严重侵害人身的暴力犯罪,适用从宽幅度时从严把握。

法官合议时综合三项从轻情节: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全额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自愿出具谅解书,同时对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最终作出明确判决:阿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热恋归热恋,法律的红线从来不因亲密婚恋关系而后退半步,这才是这桩案子最核心的普法意义。

信源:潇湘晨报《山西男子因未婚妻夜晚穿裙子出门施暴并性侵,主动投案赔偿获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