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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该不该赔”?北京平谷,女子因便秘到医院就诊,检查后医生称肛门狭窄,初次扩肛

“医院该不该赔”?北京平谷,女子因便秘到医院就诊,检查后医生称肛门狭窄,初次扩肛时女子疼痛难忍,医生却说工具使用错误,更换工具再次扩肛时,导致女子大出血,住院 9 天后才出院,事后女子向医院索赔 10 余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事情真正变得复杂,不是在张伶第一次走进医院那天,而是在第二次门诊扩肛之后。张伶当场已经疼得受不了,医生中途还说器械用得不对,换了工具继续操作。

没过多久,张伶出现出血,被送去处理,回家后到了傍晚,又突然大量出血,只能紧急返院。后续再次手术,还一度进入 ICU 观察。

到这一步,这起纠纷已经不只是治疗效果好不好,而是要追问一个更实在的问题,扩肛到底该不该做,做的时候有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张伶后来把医院告上法庭,表面看是在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实际争的核心,是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有没有过错。这个判断,在今天有很明确的法律路径。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把医疗损害责任放进第 1218 条到第 1228 条,讲得很直白,患者在诊疗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可这套规则并不是一下子就有的。

往前翻,我国在 1987 年 6 月 29 日发布过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那时更强调行政处理。到了 2002 年 4 月 4 日,国务院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医疗纠纷开始更加制度化。

可那一阶段,很多案件会碰到一个麻烦,究竟算医疗事故,还是普通民事损害,认定路径并不统一。2003 年 1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过相关通知,实践中还是存在分流处理的问题。

直到 2009 年 12 月 26 日侵权责任法通过,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医疗损害责任才被专门拉出来单列成章。再到 2020 年 5 月 28 日民法典通过,这条线才算真正收拢。

张伶碰上的案子,看起来是医院里一次操作失当,背后却正好踩在这套制度逐步成熟之后,所以法院处理时,不再只看医院怎么解释,也不只看病历写了什么,而是看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能不能连起来。

医疗纠纷最难的地方,是患者觉得自己伤得很重,医院却常说操作符合规范,双方各讲各的,法官也不能凭感觉下判断。所以张伶案里,司法鉴定成了关键一步。

2005 年 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这一步把医疗损害这类专业问题,慢慢拉进更规范的鉴定程序。

到了 2016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又就医疗损害鉴定衔接作出明确安排,法院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判断。

张伶申请鉴定后,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肛门多处裂伤,增加了手术创伤,还并发肛周湿疹,同时给出了误工期 12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

案子到这里,争议已经不是情绪问题,而是专业结论已经落到了纸面上,再回看张伶第一次入院,就更能看出法院为什么会区分前后两段治疗。张伶 3 月 3 日因长期排便困难就诊,检查后被诊断为便秘、直肠前突、外痔、肛周湿疹。

3 月 4 日,医院在告知风险并取得同意后实施手术。知情同意这件事,在我国也不是一句空话。1994 年 8 月 29 日公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就已经要求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征得同意。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执业医师法,也要求医师如实说明病情。2010 年侵权责任法把说明义务和同意要求进一步写进法律,到了民法典第 1219 条,连替代方案、医疗风险这些内容都要求说清楚。

也就是说,医院有没有签字材料,医生有没有做到充分说明,法院会分开看。张伶第一次手术前如果程序完整,未必当然有错。

可第二次扩肛时,面对既往做过相关手术、体内情况特殊的患者,操作是否审慎,风险是否讲清,出血后处置是否得当,这些就成了另一回事。

张伶案最后之所以引人关注,不是因为索赔数字多大,而是这个普通病例,把医疗规范、知情同意、司法鉴定和民法典责任规则串到了一起。

张伶只是北京平谷一名 42 岁的教师,本来只是想缓解便秘,结果被卷进一场持续数月的治疗和诉讼。医院则一直强调诊疗符合规范。

两边说法都很硬,真正把案子拎清楚的,还是法庭对事实顺序的还原,对鉴定意见的采信,以及对民法典第 1218 条的适用。

真正决定医院该不该赔的,不是情绪,也不是场面话,而是那份病历、那次扩肛、那次大出血,还有后来被确认下来的医疗过错。

信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