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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认识了一个15岁的女孩,时间久了男子就把女孩约了出来,还在出租屋内想强

安徽,男子认识了一个15岁的女孩,时间久了男子就把女孩约了出来,还在出租屋内想强行侵犯女孩。女子很害怕,一直在拒绝,男子就把女孩送了回去。回家后,女子在家人的陪同下去报了警。

这个案件,则属于男子主动的中止了犯罪,后面会怎么判定呢?

(本案例参考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京报网)

有一位男子杨某,时年17岁,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个女生李某,当时李某15岁。

时间已久,二人彼此之间也有了见面的想法。

没多久之后,杨某真的就约了李某线下见面,说可以见面之后一起打游戏。

天真的李某也不懂,毕竟才15岁,还真的欣然赴约。

见面之后,二人相约回头杨某就准备把李某带回自己的出租屋内。李某跟着杨某回家之后,杨某就展现出自己的真面部。

原来,这个杨某早就对李某存了不轨的心思。

李某当时很害怕,奈何杨某已经开始动手动脚,他准备强行的侵犯李某。

面对杨某开始进行肢体接触,李某吓得不断的拒绝、挣扎,甚至开始大声哭泣。

看到李某不断的哭喊,而且全身都在抵触,杨某也就逐渐没了兴趣,随后就准备把李某给送走。

回到家之后,李某就把这件事给告诉了自己的父母。

父母听了非常生气,感觉这个就是侵犯的行为。在父母的带领下,李某配合着去报了警。

很快,杨某就被抓捕归案,到案之后,杨某对于自己的行为也是供认不讳。杨某表示,一来是对年轻的李某很向往,另外一方面就是自己的出租屋附近环境静谧,这才生了不轨之心。

而杨某的家长也表示,愿意主动赔偿李某6万元,希望李某以及家人可以表示谅解。

经查,杨某主动侵犯,属于自愿的行为,后期自己犯罪中止,但是其在身高、体型、力量上占有绝对的优势,当时对李某也造成了较大的心理阴影。

由于杨某的行为属于侵犯罪中止,而且事后认罪态度良好,最后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2个月。

侵犯罪,在刑事案件中,属于比较重的一类罪行,这个只要有这个心意,一旦去着手实施了,不管是既遂、未遂、中止等,直接就会处以比较重的刑罚。

从法律上来分析,男子比女子大,而且男女力量悬殊,出租屋附近也没人,男子完全可以继续强行的实施犯罪。

但是最后主动放弃了行为,中止侵害,事后也主动将女孩给送回家。此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侵犯罪属于八大重罪之一,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而17岁的男子,还属于未成年范围,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中的男子事前主动邀约,将女子带到自己私密的出租屋内,想强行侵犯女孩,主观上已经追求刺激的体会。

而且男子已经进行到一半的过程,属于实行阶段,不属于犯罪预备,侵犯了女子的自主权利,违背了女子的意愿。

《刑法23 条、24条规定,客观上具备完成犯罪的条件,基于内心的意愿,主动放弃了侵害,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等于是自动放弃继续犯罪,有效防止了危害的发生,阻断了产生侵害的后果。

对于这类中止犯,如果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应该免除处罚,或者是减轻处罚力度。但是由于是侵犯罪的中止犯,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且被害人是15岁的未成年,遭受侵害的时候,产生了恐惧、紧张、害怕的心理创伤,其实,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所以男子的行为不能免除刑罚,但是会减轻处罚。

男子还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79、1183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被害者可以依法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杨某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造成了精神损害,被害人监护人可以依法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男子做出各项损害赔偿,还可以索取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说,对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大家是否有清晰的概念了呢?

信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