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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有没有侵犯隐私权”?辽宁沈阳,48岁女子到照相馆拍照片,照相馆出示的样片中

“到底有没有侵犯隐私权”?辽宁沈阳,48岁女子到照相馆拍照片,照相馆出示的样片中,拍摄者不穿任何衣服,不料大妈拍完照片后,发现自己未穿衣服并报警,后以抑郁症为由,向照相馆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一审判决支持1万元后,大妈和照相馆均不服,二审会如何判决?

争议表面上是赔多少钱,真正的问题却是,允许拍人体写真,是否等于允许镜头直接记录私密部位。

2020年5月24日,李女士来到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交费100元选择“浮世绘”系列。工作人员展示的样片没有衣物遮挡,但模特通过姿势和角度避开了乳头及下身私密部位。

李女士接受的是这种拍法。5月28日拍摄完成,直到6月27日选片,李女士才发现部分原片并未按样片控制角度,当场报警。医院随后记录了失眠、情绪低落和焦虑症状。

摄影馆认为,李女士明知拍摄时不穿衣物,后期也能用阴影修饰,双方最多只是成片效果产生分歧。李女士认为,样片已经划定拍摄边界,摄影师不能把同意拍摄扩大成同意暴露。这个区别,在另外几起公开案例中更加明显。

2018年6月至7月,李某某把交往期间拍摄的王某某裸照配上侮辱文字,发布到400余人的微信群和微博。相关内容被转发约2万次,部分转发账号拥有上百万粉丝。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最初获得照片不代表取得公开传播许可,李某某利用私密影像贬损王某某人格,情节已经达到刑事追责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说明,拍摄同意和传播同意不是一回事。沈阳案件虽然没有证据证明照片已经外传,但11张暴露私密部位的原片仍存于摄影服务流程中,风险并不会因为尚未公开就自动消失。

更早的2017年3月30日,陈某通过网络联系施某借款。施某要求陈某提交裸照和联系方式,却没有发放贷款,反而索要1000元,又向陈某父母索要3000元,并以公开照片相威胁。

陈某家人报案后,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案件表明,私密照片一旦被不当控制,可能被用于威胁和索财,因此保存、复制和删除都不能按普通照片处理。

人格权保护也并非只能等损害发生。自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张某某使用拥有约40万粉丝的账号直播40余次,持续攻击李某某,诉讼期间仍未停止,还公开部分身份证号码。

2023年7月6日,李某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在审查持续侵害和扩散风险后,责令张某某立即停止发布相关内容。裁定生效后,张某某停止相关行为。

这一制度给沈阳纠纷提供了另一层判断。没有传播证据,不等于法院只能放任私密原片继续存在。只要能够确认影像超出约定范围,删除原片本身就属于降低再次侵害风险的必要措施。

回到沈阳案件,一审支持医疗费618.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判令赔礼道歉。双方上诉后,二审没有接受李女士提高精神赔偿和后续治疗费的请求,也没有采纳摄影馆关于完全自愿的抗辩。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摄影馆拍摄的11张照片超出样片约定,维持医疗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赔礼道歉等责任,同时要求摄影馆彻底销毁11张暴露个人隐私部位的照片。

答案由此明确。李女士同意的是有限范围内的人体写真,不是无限制拍摄私密部位。摄影馆没有传播照片,不能否定拍摄环节已经越过约定边界;

赔偿没有增加,也不代表隐私风险无需处理。二审用赔偿、道歉和销毁原片共同完成救济,既处理已经发生的精神损害,也阻断照片再次被利用的可能。

信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