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女子因痔疮问题到肛肠科就诊,医生在检查过程中,趁女子不备对其实施强奸,事后当事医生获刑4年,女子向医院索赔20万,医院却说:与我无关,医院已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这是医生的个人行为,应由他本人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5年9月1日下午5点左右,21岁的刘婷独自来到某医院肛肠科,丁建判断病情可能是痔疮或肛裂,并安排直肠检查。刘婷是当天最后一名患者,诊室内没有家属,也没有其他医护人员。
直肠检查结束后,刘婷又提到身体其他部位存在不适。丁建明知相关检查超出肛肠科业务范围,也知道涉及女性隐私部位时应当有第三人在场,却没有建议转诊妇科,更没有叫来护士。
刘婷起初把异常动作当成正常诊疗,察觉不对后立即起身,发现丁建已经脱下裤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将丁建传唤到案,丁建承认利用诊疗机会实施侵害,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这起案件并非江苏法院处理的第一起医生利用治疗条件犯罪的案件。2006年11月9日,杨某因全身疼痛,由女儿陪同到沛县人民医院理疗科接受推拿和复位治疗。
理疗科医生朱继光把杨某安排进里间,拉上治疗床旁的帘子,把杨某女儿隔在外面,随后借治疗名义实施强奸。杨某回家后出现失眠、哭闹、自言自语等症状,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障碍。
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时还查明,1998年5月,朱继光曾以教授推拿技术为名企图强奸同事周某,因周某反抗未遂,医院当时只作谈话训诫。
2007年1月17日,沛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朱继光有期徒刑五年。这个细节说明,医院管理责任不能只看墙上有没有制度,还要看风险出现后有没有调整岗位、加强陪诊和持续监督。
回到淮安案件,刑事判决之后,刘婷把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医院提交保护患者隐私制度,证明异性医生检查患者隐私部位时,应当安排异性医护人员或者患者家属在场。
医院据此主张,制度已经制定,丁建故意违反规定属于个人犯罪,医院不应替丁建承担责任。
法院审查的重点却不是丁建的犯罪目的,而是侵害与工作之间的实际联系。丁建是在上班时间、医院诊室内,以医生身份和检查名义接近刘婷,诊疗活动提供了实施侵害的条件。
医院虽有陪同制度,却没有保证制度在下班前、单独就诊等情形下得到执行,管理措施存在缺口。因此,法院认定丁建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医院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刘婷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有依据。医院援引刑事案件中物质损失赔偿规则进行抗辩,但该规则不能排除刘婷向其他责任主体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结合侵害性质、精神伤害和医院过错程度,没有支持20万元全额请求,最终判令医院赔偿2万元。
多年后,淮安把部分安全责任进一步放进诊疗流程。2023年4月,淮安市检察院与市卫健委推动医疗机构在电子病历中设置红、橙、黄三色预警。
2023年12月,14岁的小月在医院被查出怀孕,接诊医生依照红色预警立即报告。小月被带到第二家医院后,第二名医生再次上报,公安民警、检察官和心理咨询师随后介入,侵害者最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到2024年10月,淮安已有33家公立医院嵌入该模块,收到84条线索,其中18件进入案件办理程序。纸面规定怎样变成可执行、可追踪的流程,正是淮安案件留给医院管理的重要问题。
信源: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医师之手,该放何处?—— 医奸行为的认定及归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