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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33岁大龄剩女经人介绍相亲,认识3个月后怀孕、6个月后结婚,不料女子怀

浙江杭州,33岁大龄剩女经人介绍相亲,认识3个月后怀孕、6个月后结婚,不料女子怀胎4月,丈夫仍要求同房,双方发生争吵,后女子发现丈夫与女性暧昧聊天,双方争吵并动手,女子怀孕20周时被打至流产,构成重伤二级,女子要求男方赔偿14.7万,男方却说女子所述与事实不符,法院会如何判决?

胡玲、沈航、沈林、冯凤均为文章化名,公开裁判材料中使用胡某1、沈某1、沈某等匿名表述。民事法庭上,胡玲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等列成清单,合计主张约14.7万元。

沈航与沈林只认可部分医疗支出,否认此前多次家暴,还认为胡玲后来治疗抑郁产生的费用与案件没有关系。冯凤也坚持没有动手。

此时法官需要处理的,不只是一次赔偿计算,还要判断三个人中谁实施了侵权,刑事判决已经确认的事实能否直接作为依据。

2017年8月28日下午,已经怀孕20周的胡玲在住处与沈航一家发生争执。沈林先把胡玲推倒并踢了一脚,沈航随后拳打脚踢,攻击部位包括胡玲下腹。

围观群众报警后,沈航、沈林明知民警即将到场,仍留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司法鉴定确认,胡玲下腹遭受钝性暴力,腹中胎儿胎心、胎动停止,形成死胎,胡玲损伤达到重伤二级。

刑事审判中,沈航被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沈林起次要作用。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并如实供述,使两人均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沈林还因从犯身份获得从轻处罚。但法院没有接受缓刑请求。

原因很明确,沈航、沈林知道胡玲已经怀孕,仍共同实施暴力,结果严重,家庭矛盾不能改变故意伤害行为的性质。沈航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沈林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两人上诉后,二审仍认为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原判得到维持。

刑事案件结束后,胡玲又通过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并获得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随后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解决的是另一组问题。离婚案件中的1万元,针对家庭暴力导致婚姻破裂;

后来诉讼中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则针对2017年8月28日造成的身体损害。两类责任来源不同,不能把前一笔赔偿简单当成全部损失已经结清。

法庭继续审查证据时,公安机关此前已经终止对冯凤的侦查,现有材料也不能直接证明冯凤参加殴打。仅仅在场或者与沈航、沈林存在亲属关系,都不足以让冯凤承担赔偿责任。

沈航、沈林共同实施伤害,具体动作虽有区别,却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因此两人需要对能够确认的物质损失承担责任。

胡玲提出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同样成为争议重点。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对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失另有处理规则,犯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追究后,受害人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物质损失仍可依法核算。法院逐项审核票据、住院时间和合理支出,最终确认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共33671元。

判决结果由此明确,沈航、沈林共同赔偿胡玲33671元,冯凤不承担责任,胡玲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发时,《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施行,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现实危险,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报警记录、诊疗材料、聊天信息和证人证言,都可能成为制止暴力及后续诉讼的重要证据。

信源:今日头条《丈夫殴打孕妻 20 周致死胎重伤二级,自首仍获五年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