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54岁男子和失足女交易,因身体原因未成,男子付给女方300元后,被搂到在床上5分钟后离开,发现丢失1700元,怀疑是女方所盗,找人来讨要时被群殴,男子冲动反击,被捕后辩称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高明没有马上报警。高明担心交易经过被查,心里又认定现金是在出租屋里丢的,只能找熟人顾某出面。顾某答应陪着去看看,也说过能要回来就要,不能要就算。
两人返回高丽营附近后,顾某叫住陈娟,高明跟在旁边,几步之后,八九名年轻男子从后方围来。高明刚喊出赶紧跑,头部便挨了甩棍。顾某也被多人围住,现场很快失控。
高明先往电动三轮车方向逃。高明平时养羊、宰羊,车座下常放一把单刃刀。见顾某仍在挨打,高明又折回车边取刀。矮个男子挥拳冲来,高明抬手刺击,第一下被躲开,刀锋随后刺入杜红雨后背。
杜红雨伤及心脏和胸主动脉,很快因失血死亡。高明包扎后去医院,回家途中把刺伤人的事告诉儿子,随后由儿子陪同到派出所投案。
案件争议没有停在一刀致命,而是落在高明为什么返回现场,刀是不是提前准备,对方围攻是否仍在继续。法院查明,高明找顾某的目的主要是讨回疑似失窃款,没有证据证明高明事先约人报复。
宰羊刀本来就是生产工具,也不能单凭刀在车上,推断高明早有伤人打算。高明头部伤情符合钝器击打特点,顾某构成轻伤二级,在缺少监控的情况下,法院按有利于被告的原则,确认高明的反击具有防卫性质。
这种判断并非孤例。2016年1月10日,学生陈某在校门口遭九人围殴,有人用钢管、石块和拳脚攻击。陈某掏出随身水果刀反击,造成三人重伤。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某面对多人持续围攻,持刀是为了脱身,并非相约斗殴,最终没有批准逮捕。这个案件说明,随身带刀或者提前具备防卫工具,不等于存在报复故意,关键仍要看冲突由谁发动,侵害有没有停止。
2018年3月,江西宜春的高某波被带入传销窝点,多人抢走手机、限制自由,还掐脖子、推搡并强迫交出财物。高某波持折叠刀挥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
检察机关后来认定,高某波是在多人控制下为逃离现场实施反击,虽然出现死亡结果,但防卫手段没有明显超过当时需要,2019年1月1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死亡结果很严重,却不能自动等同于防卫过当。
于欢案又提供了另一种结果。2016年4月14日,讨债人员在山东聊城源大公司限制于欢和母亲离开,并持续辱骂、推搡。于欢持刀刺伤四人,造成一人死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3日认定于欢具有防卫性质,但手段和结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将一审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司法判断因此要同时看侵害强度、人数差距、工具危险性、退出可能和反击部位。
回到高明案,八九人围攻、甩棍击头、顾某受伤,都支持防卫起因成立;尖刀刺中要害并造成死亡,又使反击强度跨过了必要限度。
高明还具有投案自首、初犯、亲属先行赔偿等情节。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判赔30619元。这个结果既没有否认高明遭到围攻,也没有因为存在防卫就免除全部责任。
信源:北京顺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