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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一条女性内裤获刑11年”?浙江杭州,男子凌晨偷入女性宿舍,偷拿520元现金

“只因一条女性内裤获刑11年”?浙江杭州,男子凌晨偷入女性宿舍,偷拿520元现金后,采取言语威胁手段摸女方屁股,后又强行拿走一条女性内裤。

检方认为其构成抢劫罪,数罪并罚后判刑11年,男子不服:我只是追求刺激,不是抢劫!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张晨把上诉重点放在两个细节上。520元是在吴娟睡着时拿到的,取得方式属于秘密窃取;粉色内裤只是为了寻求刺激,并非为了换钱。

按照张晨的理解,现金应算盗窃所得,内裤属于猥亵过程中的附带行为,案件不该被认定为入户抢劫。

争议恰恰出在张晨只截取了最早的一段。凌晨四时许,张晨来到杭州萧山区城厢街道徐家河社区,通过窗户取得钥匙,打开吴娟租住房门。张晨翻包取走520元,又准备拿床头手机。

吴娟惊醒后,张晨没有马上离开,而是用可能伤害吴娟的言语阻止呼喊,随后按住吴娟,触摸吴娟胳膊、大腿和隐私部位。吴娟反抗时,张晨继续威胁,直到屋外传来人员走动的声音才停下。

这一段经过改变了案件性质。盗窃发生后,财物仍在房内,张晨也没有脱离现场。吴娟一旦呼救,张晨可能被拦住,520元也可能被追回。

张晨用威胁让吴娟不敢出声,客观上既方便继续实施猥亵,也保证张晨能够控制财物并离开。威胁与取财并非毫无关系,法院需要判断的不是张晨最初怎样伸手拿钱,而是张晨被发现后怎样保住赃物、继续取走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案件的司法指导意见明确,行为人为实施盗窃进入住所,随后在现场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能够转化为抢劫;相关行为发生在户内,还可能构成入户抢劫。这里的户不只指自有住宅。

出租房只要实际用于稳定生活,并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同样受到住宅安全规则的保护。吴娟正在房内睡觉,房门可以上锁,张晨取钥匙开门进入,这些事实都指向生活住所,而不是普通开放场所。

内裤价值不高,也不是定罪的决定因素。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周某强奸、强制猥亵、抢劫案。周某辩称拿走手机只是为了阻止被害人报警,后来还把手机丢掉。

生效裁判认为,周某已经用暴力、胁迫排除被害人对手机的控制,拿手机的个人动机以及事后处置方式,都不能推翻抢劫既遂。

张晨所谓留作纪念,同样只能解释个人动机,不能改变张晨在吴娟受到威胁时强行取得吴娟物品的事实。

强制猥亵与抢劫也保护不同权益。张晨强行触摸吴娟身体,侵犯吴娟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张晨利用恐惧状态控制现金、钱包和内裤,又侵犯吴娟的财产权及人身安全。

两个行为虽然前后相接,却可以分别评价,不能因为发生在同一房间就让其中一个罪名吸收另一个罪名。

二审审查张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吴娟陈述以及现场行为后,认定张晨入户时具有侵害户内人员人身和财产的目的,威胁行为与非法取得财物存在直接联系。

刑法规定,入户抢劫的法定刑从十年有期徒刑起步,一审对抢劫罪判处十年三个月,再与强制猥亵罪并罚,并非按照一条内裤的价格量刑。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张晨的上诉,维持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原判。

一条内裤只是案件里的一个物品,真正决定刑期的,是张晨非法进入生活住所后,将盗窃、威胁、强制猥亵和继续取财连成了完整犯罪过程。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