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八旬老太将唯一住房赠与孙子,住院后孙子不同意她住在此处住房。老太无奈之下起诉撤销赠与,法院判了:取消赠与,过户到老太名下!
起因是八旬老太匡某生于1938年,今年已经87岁高龄了。她育有一子三女,儿子又给匡某生个大孙子陈某,可惜儿子在2002年去世了。匡某想着自己年事已高,老思想的人都觉得自己的财产都要留给儿孙,以后也得靠着孙子赡养。为了以后不留纠纷隐患,在2024年1月31日,她和陈某签订了赠与协议,将自己唯一一处52.4平方米的住宅赠与并过户给陈某。
老太太思想很是单纯:房子不能落在“外姓人”手里,孙子以后肯定不会不管她的。
自从2024年7月起,匡某身体每况愈下,多次生病住院。出院后,她想着回家居住,毕竟老话说得好“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住自己家,踏实安心!
结果,房子被陈某的母亲住着,陈某以“家中没人照顾老人”为由,拒绝匡某居住了。无奈之下,大女儿把母亲接回家照顾,陈某每个月支付500元给大姑。
陈某可能是觉得,自己出500元就不少了,之后就没有承担生活照料、精神陪伴等赡养义务。
匡某越咂摸这个事儿越不是滋味,自己一番拳拳爱子爱孙的心就这么被辜负,到真章照顾自己的还得是女儿啊。所以,她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将房屋重新改为自己的名字。
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老人的诉求,要求陈某必须要将房子过户给奶奶。
法律最终守住了老人的权益,也给所有心存侥幸的晚辈敲响警钟。老人赠出唯一住房,从来不是单纯的财产相送,而是把晚年安居、养老依靠一并托付给孙子,这份赠与自始至终绑定着赡养义务。孙子只以每月五百元敷衍了事,拒绝提供安身住所,本质背弃了亲情与附随义务。此案也告诫所有人,亲情馈赠从无无条件一说,辜负长辈托付,法律完全支持长辈收回赠与,善心与财产不该被自私肆意消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