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开除不服?重庆,一17年老司机因嫖娼被拘留3天,回公司后遭解雇索偿22万,怒告制度里"拘留"仅指刑事拘留,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后,老司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这么判!
2024年5月16日晚,重庆某交通公司驾驶员唐某没能管住自己,摸黑去了一趟不该去的地方。江北区公安分局的民警把这事查得清清楚楚。
5月25日一纸行政拘留决定书拍在了唐某面前,期限3天,从当日算到5月28日。这3天关的可不只是自由,还关掉了他干了快17年的饭碗。
放出来那天,唐某以为回公司请个假、写份检讨也就过去了。可公司这边动作也快,先让他机动待岗,紧接着6月6日向工会递了《关于解除唐某劳动合同的请示》,工会盖了章没提异议。
7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正式送到唐某手里,援引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加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36条第13款。
说起《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其实分量不轻。2005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就已经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是关键推手之一。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把草案挂出去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时间收到191849件反馈,这个数字在当时的立法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六成多都是来自普通劳动者的心声。
经过两年多的反复打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全文。
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65号主席令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条法律从起草到落地,走的是一条充分尊重民意的路子。
唐某当然不服,去北碚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张口就要22万多的赔偿金外加未休年假工资,仲裁只支持了2961.69元年假工资。他转头就把公司告上法庭,一审依旧败诉。
倔劲上来的唐某接着上诉,坚持自己那套说法:条文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通篇都是刑事术语,中间夹的"拘留"当然只能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属于治安处罚,八竿子打不着。
这里头的"拘留"到底该怎么理解,法律上早有说法。中国的拘留分三种,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处罚;
刑事拘留是公安或检察机关按《刑事诉讼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制裁。
三者程序、性质、后果都不一样,但共同点就是国家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唐某这次挨的3天,走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这条道。
而这部法律的来头也值得说一说:早在1957年10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就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6年、1994年两次修订完善,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把它升格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胡锦涛主席签署第38号主席令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66条对卖淫嫖娼的处罚阶梯写得明明白白,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唐某3天的量正对上这个格子。
再说公司凭什么能拿这份《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说话。这套办法不是老板一拍脑袋写出来的。2023年11月23日公司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2月2日全员组织学习培训,唐某本人在签字表上老老实实按了字。
这一整套流程是有历史根基的。1981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开了头,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后职代会制度正式法律化。
到了2012年2月13日,全国总工会联合国资委、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明确劳动纪律、奖惩办法这类直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公司这份办法走的正是这条道,程序上无懈可击。
二审法院最后到底怎么判?唐某那225501.26元的赔偿金能不能拿到手?规矩这东西,是懂它的人的护身符,也是不懂它的人的绊脚绳。
信源:网易新闻《员工嫖娼被拘留 3 天起诉公司索赔 22 万,二审法院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