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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内蒙古呼和浩特,男子开会时被下属当众扇耳光,还击后双方均

“这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内蒙古呼和浩特,男子开会时被下属当众扇耳光,还击后双方均受轻伤,可下属没受处理,男子却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3次审理,结果却截然不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9年3月20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一个月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这个节点很特别,吴某是另一宗故意伤害案中的受伤者,而报案人王某,公开报道中使用化名王轮,已经因打伤吴某被起诉。

事情发生在2017年5月3日上午。王某时任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副主任,吴某任宣传教育科科长。血液中心承担采血、检测、储存、供应和无偿献血宣传等职责,媒体合作涉及献血者招募和公共信息发布。

当天五人在主任办公室开会,讨论媒体合作及人事事项。王某对一笔支出提出意见,吴某当众扇了王某一耳光。王某称,吴某随后伸手准备拿烟灰缸,王某立即挥拳击中吴某左侧面部,双方随即扭打。

吴某被查出左侧眶内壁骨折。王某也去了医院,检查结果包括脑震荡、右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和左手掌软组织损伤。

2017年9月,受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认为,王某拇指骨折符合间接暴力、侧向牵拉或扭曲形成的特点。2019年1月,补充鉴定认定王某拇指陈旧性骨折,掌指关节活动部分受限,达到轻伤二级。

王某认为,会议室里的伤不能只算在吴某一边。警方调查吴某,但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无法确认王某的骨折只能由吴某造成。

2019年10月,赛罕区检察院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5月,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复查后维持。这个结果并非否认王某受伤,而是刑事案件还要证明具体动作与损害结果存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因果关系。

另一条案件线仍在推进。吴某先后接受两次鉴定,结论都指向轻伤,争议集中在眶壁骨折的分类。国家鉴定标准将一般眶壁骨折列为轻伤二级,却把单纯眶内壁骨折列为轻微伤。

上海鉴定机构认为,吴某的骨折延伸至眶尖区域,还伴随眼外肌肿胀、肌间隙出血和轻度眼球内陷,因此不属于单纯眶内壁骨折。王某和辩护人认为,这种解释扩大了轻伤范围。

2018年12月31日,赛罕区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新的合议庭认为上海鉴定意见没有充分解释眶内壁骨折为何能按一般眶壁骨折评价,遂于2020年12月12日判决王某无罪。

检察机关抗诉后,案件再次发回。2021年10月20日,赛罕区法院采信上海鉴定意见,认定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考虑吴某先动手、双方均有损伤及工作纠纷背景,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正当防卫仍是关键。2020年印发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要求,不能只看双方是否都动手,还要查清谁使冲突升级、是否准备使用器具、侵害是否仍在继续。造成轻伤也不等于防卫过当,因为重大损害通常指重伤或者死亡。

放回会议室现场,烟灰缸动作是否存在,吴某扇耳光后是否仍有继续攻击的现实可能,王某挥拳是制止侵害还是参与互殴,直接影响行为性质。

2021年11月1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2022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023年4月2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王某仍坚持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轻伤鉴定也未得到充分解释。一次工作会议留下两份轻伤鉴定、两条调查线和三种一审结果,案件争议最终落在事实、鉴定与防卫性质能否彼此印证。

信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