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刚刚,
台“民进党立委”陈冠廷发表声明,
7月14日,针对台湾地区民众党团提出“安乐死公投构想”,陈冠廷强烈质疑:安乐死牵扯到生命权、法律制度、伦理价值一大堆层面的问题,根本就不能简化成公投里一道“支持还是反对”的是非题。这么重大的人命关天的议题,就得回到立法院,走完整的程序逐条审查,不能拿快刀斩乱麻的公投,代替扎扎实实的立法讨论。
评几句:这话虽然是民进党说的,但道理真没毛病!
就拿最基础的申请资格来说,到底什么样的人能申请安乐死?是只有确诊绝症、只剩几个月寿命,而且疼到没法忍的病人才算,还是常年受慢性病折磨、看不到头的人也能申请?
那抑郁症、焦虑症这些精神疾病的患者,觉得活着痛苦,能不能申请?
还有失智症的老人,已经糊涂了,之前说过想安乐死,到时候到底算不算数?
再往下说,怎么保证申请是病人真心实意的?
万一有的老人治病花光了家里积蓄,觉得自己是子女的拖累,半推半就签了字,这到底算自愿还是被胁迫?还有执行环节,谁来执行?
医生有没有权利因为自己的道德观念拒绝?执行完了怎么定性,会不会和现行的杀人罪冲突?出了纠纷谁来担责?
这些问题,公投的一张选票能回答吗?根本不能。
公投只能定“要不要搞”,可怎么搞、边界在哪、风险怎么防,这些真正决定生死的细节,全是公投解决不了的。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台湾其实早就有过类似的立法尝试,就拿已经落地的《病人自主权利法》来说
就是咱常说的“尊严死”,允许符合条件的病人预立医疗决定,到了植物人、晚期绝症、极重度失智这些情况,可以拒绝插管子、做心肺复苏这些无效医疗,不用硬撑着续命。
就这么个相对温和的、只是“不强行抢救”的规定,前前后后磨了快二十年才落地。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有民间人士推动,2000年先出台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打底,只覆盖末期病人,之后医界、法学界、伦理学界反反复复讨论,立法院改了一稿又一稿,直到2016年才正式通过《病人自主权利法》,还特意留了三年的缓冲期,2019年才全面实施。
就为了这么一部法律,光申请预立医疗决定的程序,就设了三道硬门槛:
首先得是意识清醒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次必须经过医疗机构的专门咨商辅导,把所有后果说透,还得有公证人公证,或者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最后还要把意愿注记到健保卡里,而且病人随时可以反悔撤回。
为什么搞这么繁琐?就是怕出漏洞,怕有人被家属逼着签字,怕好好的善终权变了味。
可哪怕已经谨慎到这个地步,这部法实施到现在,还在不停补配套规则,很多普通老百姓至今都没搞明白具体怎么申请。
连“被动放弃治疗”这么个事都要花近二十年、磨出几十条细则才能落地,更别说主动结束生命的安乐死了,这可比尊严死复杂十倍百倍,难道靠一次公投、打个勾就能把所有问题都解决了?这不是拿人命开玩笑吗?
更何况现在台湾的公投环境,早就变味了。
这些年什么公投都喜欢绑着选举来,蓝绿两党互相攻防,什么议题都能政治化。
真把安乐死拿出来公投,到最后大概率根本没人讨论制度细节、伦理边界,全变成了阵营站队,你民众党提的我民进党就反对,我支持的你就要拆台,吵到最后,谁也不关心法律到底合不合理、有没有漏洞,只关心自己这边赢没赢。
等真靠情绪把公投通过了,再回头补立法,那时候被民意架在那,很多该守的底线、该堵的漏洞,可能就为了迎合舆论给放过去了,最后吃亏的是谁?
还是普通老百姓,尤其是那些没话语权的老人、穷人、重病患者,他们最容易被裹挟、被牺牲。
说说我的观点,我从来不是反对安乐死,谁都有老的那天,谁都可能遇到病痛折磨的时候,能有尊严地走完最后一程,是很多人的心愿。
但问题是,这么大的事,不能图省事,不能靠情绪,更不能拿来当选举造势的工具。
咱们普通人买个大件家电都得货比三家、挑半天呢,更何况是定生死规则这么大的事,多花点时间、多费点功夫,多听点不同的意见,难道不应该吗?
说来说去,生命的事从来没有简单的是非题。
公投看起来很民主,可把复杂的生命伦理、法律边界,简化成一张选票上的勾和叉,本身就是一种不负责任。
真正对老百姓负责,对生命有敬畏心,就该把这事放回立法机构,踏踏实实抠细节、磨规则,既要照顾到病人的尊严和痛苦,也要牢牢守住底线,绝不能让安乐死变成别有用心之人的工具。
毕竟,人命关天的事,再怎么谨慎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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