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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女子在医院换痔疮药时,男医生触碰其隐私部位引发家属不满,家属冲动将医生打至

长沙一女子在医院换痔疮药时,男医生触碰其隐私部位引发家属不满,家属冲动将医生打至轻微伤,被拘留12天并遭医生索赔5.8万元。女子称医生有过错在先,事件由医患纠纷演变为法律纠纷。
 
事情要从湖南长沙一家医院的肛肠科说起。江某此前做过痔疮手术,术后需要定期换药,过去一直由一名女医生负责。

事发当天,负责换药的人换成了正在医院进修的男医生奉某,肛肠科治疗本就涉及隐私部位,患者需要保持特定体位,身体和情绪都容易处在紧张状态。

换药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江某随后离开治疗区域,并把自己的感受告诉了家人。
 
按照江某和家属后来的说法,奉某在操作时有言语和动作让她感到不适,她认为那些举动已经超出了正常诊疗范围。

奉某则不认可这一说法,认为自己是在完成换药操作,并表示有疑问可以通过医院沟通。双方对于治疗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始终没有形成一致说法。

后来进入法院审理时,患者一方仍坚持医生存在不当言行,但没有提交足以证明这一主张的证据。
 
事情没有停在诊室里。江某把经过告诉丈夫刘某后,刘某情绪激动,多次找到奉某,希望对方作出解释。

之后,江某、刘某和陈某3人来到医生办公室,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原本围绕一次换药操作的疑问,很快升级成了肢体冲突,奉某在办公室内被打伤。
 
医院报警后,奉某被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治疗,并住院5天,病历记载,他被诊断为脑震荡、肺挫伤、肠管挫伤、左耳挫裂伤并感染,以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

经过法医鉴定,他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公安机关随后认定,江某、刘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3人分别被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
 
到这一步,围绕诊疗过程的争议并没有得到新的证据确认,但殴打行为已经有了伤情鉴定、病历和行政处罚决定。

两件事也由此被放进了不同的处理轨道:一边是患者对医生操作提出的质疑,另一边是已经查明的多人殴打行为。前者需要证据证明,后者则留下了医院记录、法医结论和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
 
奉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认为,3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也给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因此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661元。

同时,他还要求对方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患者一方在庭审中没有否认发生过冲突,但认为事情存在前因,他们提出,奉某在换药期间的言语和动作让江某受到伤害,医生对纠纷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赔偿项目,他们也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费用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后续治疗费缺少法律依据。双方争论的焦点,便从医院走廊里的冲突,转到了每一项诉求能否得到证据支持。
 
法院审理时,逐项核对了奉某提交的材料。医疗费12900元有票据证明,住院记录、出院医嘱和误工情况也能够相互印证,因此相关合理损失得到支持。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则按照住院时间和实际情况作出认定。奉某主张的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现有伤情不足以证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没有获得支持;其提出的5000元后续治疗费,也因缺少相应证据被驳回。
 
对于患者一方提出的“医生存在过错”这一抗辩,法院同样回到证据本身。江某和刘某虽然陈述了换药过程中的感受,并认为奉某存在不当言行,但没有提供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材料,因此法院没有采信这一主张。

法院并未据此对治疗室内的每个动作作出额外推断,而是按照现有证据处理已经能够确认的侵权损害。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58661元的全部索赔,而是判决江某、刘某和陈某共同赔偿奉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营养费,共计19496元。

由于3人已经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理,住院期间也曾前往探望奉某,并在庭审中表示愿意调解,法院没有支持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其余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从换药室里的争执,到办公室里的冲突,再到后来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一步步被推向更复杂的局面。

患者对于诊疗过程产生不适和疑问,本可以通过医院投诉、病历查阅、现场记录、卫生主管部门调查或者报警等方式留下证据。

医生认为自己遭到侵害,也可以通过伤情鉴定和诉讼主张损失。不同争议需要分别查明,也需要各自对应的证据,不能用一方尚未得到证明的指控,直接替代对另一项行为的认定。
 
这起案件最后留下的,并不是“医生索赔5.8万元并全部获赔”的结果,58661元只是奉某提出的诉讼金额,法院最终支持的是19496元。

至于换药过程中是否存在患者所说的不当言行,公开判决所反映的情况是,患者一方没有提交足以证明该主张的证据。

能够被确认的,是一次诊疗争议后来演变成多人殴打,也因此产生了行政处罚、医疗损失和后续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