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城管做的对不对”?福建厦门,男子将 8 辆重型工程车停在村里的空地上,结果却被城管以涉嫌非法倾倒为由暂扣 5 辆,男子:我的车里都没有土,哪来的非法倾倒。
案件办理过程中城管先后三次变更违法认定事由,两次调整处罚定性,同时经负责人审批、书面告知后,将车辆扣押期限延长至法定最长 2 个月。执法认定依据能否随意变动?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情发生在厦门市翔安区。2023 年 12 月 15 日晚,从事重型货车运输生意的陈先生,把 8 辆大型工程车停在村里一处空地上。
当晚,其中 5 辆车被城管扣下。最初的扣押理由是涉嫌非法倾倒,可陈先生想不明白,车辆只是停放未外出作业,为什么会和非法倾倒扯上关系。
更让陈先生困惑的是,案件调查阶段,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性质连续变更:最初定性涉嫌非法倾倒,之后调整为承运无证砂石土,最后又指向无证开采砂石土资源。
陈先生提交工地运输合同、转账流水,证明自身长期承接土方运输业务,但涉案车辆并未当场放行,扣押期限依法办理延长手续后增至两个月。
这件事和厦门长期实行的砂、石、土资源管理制度有关。厦门 2003 年出台专项管理规定,2020 年完成修订。非法倾倒、无证承运砂石土、无证开采砂石土属于三类独立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各不相同。
执法部门调查中发现新线索、新证据,可以阶段性调整调查方向,但最终作出处理决定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必须一一对应,不能仅凭推断定性。
三类违法行为各自有完整取证要求:认定非法倾倒,必须查实倾倒地点、倾倒行为、废弃物种类;认定承运无证砂石土,需核实土方开采源头、装车点位、完整运输轨迹;
认定无证开采,要固定开采场地、开采主体、开采量相关证据。仅车辆车厢残留土方,不足以单独锁定任一违法事实。
记者核实,被扣 5 辆重型车当日车厢内确有土方残留。陈先生解释土方来源于工地运输业务,同步出示合同、转账记录佐证业务往来,但无法提交当日车辆运输轨迹、工地出库单据,不能直接证明车内土方为合法合规外运渣土。
工地方面仅确认双方存在长期合作,无法对应 2023 年 12 月 15 日涉案车辆的运输记录。
城管办案人员称,巡查初期车辆为空车,间隔一段时间复查发现车内出现土方,据此怀疑车辆中途外出装载无合法来源土方。
陈先生不认可该间接推断,主张即便存在运输行为,也不能直接推定土方属于非法开采。双方核心争议在于:现有证据能否完整串联车辆、土方来源、当日运输行为与涉嫌违法事实。
后续厦门持续完善渣土监管体系,也印证此类案件对完整证据链的要求。2024 年全市开展建筑废土违法运输、违规倾倒专项整治,翔安区为重点督导区域;
2025 年厦门建成建筑废土综合智慧监管系统,接入全部外运项目、运输企业、合规渣土车、消纳场所,车辆定位、行驶路线、工地出入记录全程留痕,大幅降低证据取证难度。
系统可实时追溯车辆何时进出工地、渣土最终处置场所,完整固定运输全流程证据。
这也反向说明陈先生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评判扣车执法是否规范,不能只看能否扣车,还要核查三项法定程序:一是扣押、延长扣押是否出具书面文书并载明理由;
二是违法定性多次变更时,是否同步补充对应调查证据;三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扣押基础期限 30 日,案情复杂需延长的,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批准,且书面告知当事人延长理由,累计扣押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本案争议焦点十分明确:5 台车辆内土方的合法来源、车辆当日是否外出装载土方、执法机关掌握的现场勘验与巡查记录、陈先生提交的合同转账凭证能佐证到何种程度,都会影响最终处理结论。
办案过程中可根据新证据调整调查方向,但最终处罚决定必须做到违法事实、佐证证据、法律适用三者相互匹配。
公开媒体报道仅记录案件调查阶段争议,未披露完整案卷、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文书,因此无法单方面判定车主或执法部门完全对错。
陈先生是否存在违法,依靠完整证据链判断;城管扣押、变更违法定性、延长扣押期限的行为是否程序合法,同样要对照书面文书、审批手续、调查证据综合评判。
该案值得关注的核心,是行政执法必须完整查清事实链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能仅凭间接推断作出处置。
信源:网易新闻 《8 辆工程车停空地,城管三次变更扣车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