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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一名女子因痔疮术后到医院换药。由于男医生操作时接触到隐私部位,女子怀疑

湖南长沙,一名女子因痔疮术后到医院换药。由于男医生操作时接触到隐私部位,女子怀疑对方有意轻薄,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家人。随后,家人找到医生理论,并在冲突中将医生打成轻微伤。事后,女子家人被行政拘留12天,没想到医生又将他们告上法院,索赔5.8万元。女子则认为:“明明是医生有错在先!”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

事发大约40天前,奉军受单位派遣,到湖南一所医科大学的附属医院肛肠科进修。江娟此前在这家医院做过痔疮切除手术,术后需要定期换药,过去较长一段时间,负责为她处理创面的都是一名女医生。
 
那天轮到奉军接诊,肛肠科术后换药不可避免会涉及肛门周围,操作过程中,江娟却越来越不舒服。

按照她后来在纠纷中的说法,奉军除了一些让她感到不妥的动作,还说了令她难以接受的话。换药尚未结束,她便离开了诊疗区域,情绪受到很大影响。
 
回去以后,江娟把自己的感受告诉了丈夫刘强。刘强听完非常生气,随后多次去找奉军,希望对方把当天的情况解释清楚。

奉军认为自己的操作属于正常诊疗,有问题可以通过医院反映,因此没有接受刘强的指责,双方对事情的理解完全不同,几次沟通也没有让矛盾缓和下来。
 
后来,刘强和江娟又叫上陈某,一起找到奉军所在的办公室。几个人进入办公室后,很快因为换药时究竟发生了什么争执起来。

奉军认为对方是在无理纠缠,刘强一方则坚持认为江娟受到了不当对待,争吵越来越激烈,最后演变成肢体冲突,奉军被3人打伤。
 
受伤后,奉军被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治疗,并住院5天,医院记录显示,他被诊断为脑震荡、肺挫伤、肠管挫伤、左耳挫裂伤并感染、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以及肺部感染。

之后经法医鉴定,伤情等级为轻微伤。奉军为此产生了医疗费用,也需要休息和恢复。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刘强、江娟、陈某存在结伙殴打他人的行为。3人分别被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作出后,这场冲突并没有结束。奉军出院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3人赔偿打人造成的各项损失。
 
奉军提交的诉求中,除了已经发生的医疗费,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后续治疗费。

他认为,这次受伤不仅影响身体和工作,也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另外主张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3人赔礼道歉,各项费用加在一起,共计58661元。
 
江娟一方并不接受奉军的全部说法。他们在庭审中仍然强调,纠纷并非无缘无故发生,而是源于换药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江娟称,奉军当时有不当言语和动作,而且在没有其他医务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单独为她换药,她还在换药没有完成时哭着离开。

刘强一方因此认为,奉军对矛盾的发生存在过错,同时也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金额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时,把两部分问题分开进行了判断。对于殴打事实,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能够证明3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因此,江娟、刘强和陈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奉军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患方提出的“奉军有不当言行”这一抗辩,法院认为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没有予以采信。
 
这一点也意味着,法院并没有在判决中直接认定当天的换药操作“完全符合规范”,而是认为提出该项主张的一方没有提交足以支持其说法的证据。

江娟对换药过程的感受和描述,被作为她一方的陈述提出,但仅凭这些内容,无法在民事诉讼中认定奉军存在相应过错,因此,这部分理由没有成为减轻3人侵权责任的依据。
 
赔偿金额则按照实际发生、证据能够证明的损失逐项计算。奉军治疗伤情支出的医疗费为12900元,有票据佐证,法院予以确认。

住院5天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60元计算,共300元,根据住院时间、出院后的休息建议以及相关收入标准,误工费按奉军主张的5472元支持,护理费认定为423.5元,交通费和营养费分别酌定为200元。
 
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奉军主张5000元,但没有提交足够证据,法院没有支持。

至于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结合轻微伤的鉴定结论,认为现有情况不足以认定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同样未予支持。

几项能够确认的损失相加后,金额为19495.5元,按元计算为19496元。
 
奉军提出的赔礼道歉请求也没有得到支持,法院审理中查明,3人已经因冲突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奉军住院期间,他们也曾前往探望。

庭审过程中,3人表示已经认识到过激行为的问题,并愿意调解。综合这些情况,法院没有再判令3人另行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