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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该!” 一男子躲在灌木丛里,看到 2 名女子遛狗,他见色起意,从灌木丛跳出来

“活该!” 一男子躲在灌木丛里,看到 2 名女子遛狗,他见色起意,从灌木丛跳出来,抓住一女子,又搂住另外一女子,想侵犯她们,2 名女子拼命挣脱,然后放了 6 只狗追咬男子,撕掉了他的裤子!

这事儿发生在前段时间墨尔本一座城市的城郊公园。

两个女生约着一块儿遛狗,都是爱狗的人,加起来牵了六只,有两只中型的田园犬串,剩下几只都是小型宠物犬,平时都温顺得很,牵在手里也不闹。

俩人边走边聊日常,压根没留意旁边灌木丛里藏着人。那男的已经蹲在那儿快二十分钟了,盯着路过的行人瞅了半天,最后盯上了这两个手无寸铁的女生。

他以为这条偏僻小路没什么人,也没监控,做了坏事也没人能抓到,看着她们穿得清爽,又只有两个人,只觉得是好拿捏的软柿子,心里那点歪念头彻底压不住了。

等俩人走到灌木丛跟前,他猛地一下就窜了出来,动作快得俩人都没反应过来。

他先是伸手薅住走在前面女生的胳膊,使劲往自己怀里拽,另一只手也没闲着,直接去搂后面女生的腰,嘴里还不干不净地说着浑话。

两个女生当时都懵了,等反应过来是遇到耍流氓的了,吓得尖叫起来,拼了命地挣扎,胳膊和腰上都被抓出了红印子。

一开始她们还攥紧牵引绳不敢放,怕狗乱跑吓到路人,可那男的看她们反抗,反而更来劲,手上的力气越来越大,眼看着就要把人往灌木丛里拖。

就在这时候,走在后面的女生先回过神,她一边用手里的包砸男子的头,一边使劲扯开腰上的手。

等腾出空来,她二话不说就把手里的几根牵引绳全松开了,对着狗喊了一声制止他。本来几只狗看到主人被欺负,就已经夹着尾巴低吼,见状瞬间就冲了上去,围着那男的又叫又咬。

那男的本来还逞凶耍横,一看五六只狗朝自己扑过来,当场就怂了,抓着女生的手立马松开,转身就往小路另一头跑。

可他哪儿跑得过狗啊,没跑出去十米,就被跑在最前面的两只中型犬追上了,对着他的腿和屁股就下嘴。

他一边跑一边嗷嗷喊,裤子后面直接被撕了个大口子,布料耷拉着,腿上也被咬出好几道血印子,疼得他直咧嘴。

就这么被追了几十米,他慌不择路,一头扎到路边的垃圾桶后面,抱着头缩成一团,嘴里反复喊着别咬了我错了。

两个女生这时候也追了上来,怕真把人咬出大事,赶紧喝止住了狗,掏出手机报了警。

等警察赶到现场的时候,那男的还蹲在垃圾桶后面不敢出来,裤子破破烂烂的,腿上全是血印子,样子要多狼狈有多狼狈。

后来警察把人带去医院处理伤口,调查完前因后果,直接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他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制猥亵,该走的法律程序也没落下。

至于医药费,警方也明确说了,男子主动实施不法侵害,女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所有后果都得他自己兜着。

很多人看完这事儿第一反应就是解气,说这就是典型的偷鸡不成蚀把米。本来想耍流氓占便宜,结果被狗咬得狼狈不堪,还得蹲局子留案底,简直是自作自受。

但也有人心里犯嘀咕,说就这么放狗咬人,真的不用担责吗?万一咬成重伤了,会不会算防卫过当?

其实这个问题,法律上早就有明确说法。正当防卫的核心,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用负刑事责任。

像这种拦路猥亵、甚至意图性侵的行为,本身就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属于暴力侵害的范畴,法律对防卫限度的要求本来就更宽松。

总不能要求受害人在被侵犯的时候,还得精准拿捏反击的力度,既要制止坏人,又不能伤到对方,这本身就不现实。

当然防卫也有边界。要是坏人已经完全失去反抗能力,或者已经彻底跑掉脱离了现场,你还追上去放狗往死里咬,那肯定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

但像这个案子里,男子刚跑的时候,不法侵害其实还没完全结束,女生是在侵害发生的过程中指挥狗反击,全程也在控制事态,看到对方服软就及时制止了狗,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真要是不幸遇到了这种突发情况,第一要务是先挣脱,别跟对方硬拼力气,男女体力差距摆在那儿,硬碰硬容易吃亏。

能往人多的地方跑就往人多的地方跑,边跑边喊,别不好意思喊救命,声音越大越好。坏人心里本来就虚,一听见有人过来,大概率自己先跑了。

最后也想给那些心里有歪念头的人提个醒,别总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躲在没人的地方耍个流氓没人管得着。

现在公园、路边到处都是监控,路人的警惕性也高,真伸了手,跑得了一时跑不了一世。最后不仅要挨罚留案底,说不定还得像这个男的一样,落个颜面尽失的下场,里子面子全丢光。

说到底,解气归解气,没人愿意摊上这种糟心事。

平时多一分防范意识,就少一分遇到危险的可能;真遇到事了,也别慌别怂,该反击就反击,法律永远站在受害人这边。保护好自己,永远是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