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孩17岁,和男友前些日子分开后又和好了,于是两个人去宾馆,发生了关系。女孩回家后,告诉父亲,说自己当时是不愿意的,是男友要求的,女孩父亲一听非常气愤,就去质问对方,结果对方根本不理睬,女孩父亲急了,就报了警,男友被判了3年半有期徒刑,他喊冤,提起上诉,说这本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我要还我清白。
女孩17岁,还在上学,她和前男友分开后又和好了,俩人约着见面,去台球厅打了场球,吃了顿饭。
男孩说去酒店歇会儿,女孩答应了。
监控显示男孩先进去开房,女孩两分钟后跟进来,一起进了房间。
进了房间之后,到底怎么回事,俩人说的完全是两个版本。
男孩的说法是俩人你情我愿,他们之前就发生过关系,那天也是先搂着亲了一会儿,他问能不能“做”,女孩说“可以”,他才下单买了避孕套,没跟女孩说。
后来亲到兴头上,女孩还主动让他关灯,俩人甚至换过姿势。
整个过程女孩没有任何不愿意的表现。
女孩的说法完全相反,她说俩人在房间里各自玩手机聊天,男孩突然拉她过去,她反复说“不行”,用力推都推不动。
男孩趴在她身上掏避孕套,她当时还来着月经,加上晚上吃了常年吃的助眠药,没多久就迷迷糊糊睡过去了,根本反抗不了。
后半夜出事了,女孩的手机不停地响,全是家人和老师打的——她一整天联系不上,家里急得报了警。
女孩叫醒男孩,男孩当场慌了。
他把用过的避孕套全冲进马桶,包装揣兜里带走,还删光了和女孩所有的聊天记录。
俩人商量好瞒着家里,凌晨两点多一前一后溜出了酒店。
可第二天早上,女孩还是跟家里说了,她觉得男孩事后那个态度太不负责任。
检查身体时发现她右胳膊肘内侧有一大片瘀青,她明确说那段时间没跟别人发生过冲突。
再加上她长期有抑郁、焦虑、睡眠障碍,从初中就吃药控制,这些诊断证明都进了案卷。
一审法院判了男孩强奸罪,3年半。
法官认定,女孩胳膊上的瘀青跟她说的“用力推但推不动”能对上;女孩长期吃药、精神状况特殊;男孩偷偷买避孕套不跟女孩说;事后冲走东西、删聊天记录、想瞒天过海——这些加在一起,法院觉得足以认定女孩不是自愿的。
男孩不服,说监控又没拍到强迫画面,凭啥定罪,要上诉。
女孩和男友在房间里,房门一关,里面到底发生了什么,谁也说不清。
男孩觉得自己冤,女孩说自己被强迫,两边各执一词,但法院最终判了3年半。
为什么法院会这么判?
关键在于证据,男孩强调监控没拍到强迫画面,但强奸案的证据从来不只是监控视频。
女孩胳膊肘内侧有瘀青,跟她说的“用力推但推不动”对得上;她长期吃助眠药,事发时意识模糊,本身就不是一个能正常表达“同意”的状态;男孩偷偷买避孕套不告诉她、事后冲走避孕套删掉聊天记录想瞒天过海——这些行为叠加在一起,法院有理由相信女孩不是自愿的。
男孩喊冤说“你情我愿”,但法律上判断强奸的核心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不是“她有没有喊救命”。
尤其对方是17岁的未成年人,还伴有抑郁焦虑病史,这种情况下“不反抗”不等于“同意”。
这案子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
对男孩来说,以为“之前发生过”就等于“随时可以”,这是最大的误解。
对女孩来说,事后告诉父亲的行为本身不算错,但这事儿让一个父亲去面对,情绪一上来,双方就很难再坐下来好好谈了。
说到底,这类“一对一”的案子最难办,因为直接证据只有两个人的嘴。
法院只能在有限证据里尽量还原真相,而这个真相,可能永远不会让所有人都满意。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定男孩违背女孩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关键在于“违背意志”不仅包括暴力胁迫,还包括利用被害人意识不清、不敢反抗等“其他手段”。
女孩服药后意识模糊、反抗留下瘀青、男孩事后毁灭证据,这些事实综合起来,足以认定男孩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内容来源于: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