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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怕了!”7月20日报道,四川眉山,一男子拿着匕首连杀3人,还造成1人重伤,

“太可怕了!”7月20日报道,四川眉山,一男子拿着匕首连杀3人,还造成1人重伤,他说是因为老师当年管太严和其他人有恩怨,才痛下杀手,经鉴定,男子有精神分裂症,但家属觉得男子作案思路清晰,看不出精神有问题的样子!

从报道中能了解到这几名受害者都不是陌生人,而是和他生活在同一片地方、过去有过接触的熟人。其中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那位82岁的高老师。

老人退休前在村小学教了30多年数学,徐某小时候就是他的学生。案发时,老人正在屋后喂鸭。

徐某进入院子找到老人后,突然拔出匕首刺向胸口。监控显示,从他进入院子到离开,不过短短几分钟。老人受伤后还试图回屋拿手机求救,可伤势太重,最终倒下。

徐某交代,对老师下手,是觉得对方当年教书时管得太严;对另外几人下手,则是为了了结他心里的所谓恩怨。

这话听着实在荒唐。一个已经49岁的人,把几十年前上小学时受到的管教记到现在,还拿它当成杀害老人的理由,这已经不是记仇那么简单,而是把自己生活里的不顺,全都算到了别人头上。

老师管得严不严,可以有不同评价,但再大的不满,也不可能成为夺走别人生命的借口。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并不像临时冲动。根据受害者家属了解到的信息,徐某作案前关闭手机、丢掉手机卡,提前打听部分受害者的住址,还规划了行动路线和每个地方停留的时间。

行凶后,他没有选择大路,而是骑车从偏僻的机耕道逃离,后来在逃跑途中被警方抓获。也正因为这些细节,受害者家属对精神鉴定产生了强烈质疑。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显示,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不是不用负责,更不是拿到了一张免责单。按照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但问题恰恰出在“部分”两个字上。

普通人看这起案件,会觉得徐某知道关手机、扔卡,知道提前找人、安排路线,也知道行凶后逃跑,整个过程目标明确,怎么会没有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受害者家属的疑问并非没有道理,他们已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希望对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重新进行判断。

不过,法律判断精神状态,也不能只看一个人平时会不会打招呼、说话是否正常。

精神分裂症患者未必每天都表现异常,作案有计划,也不能自动证明精神疾病对他的判断能力毫无影响。

真正需要查清的,是他作案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疾病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他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最高检公开文章也指出,精神疾病诊断和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层面,最终要看疾病对具体行为产生了多大影响。

但同样不能反过来,只要鉴定出患有精神疾病,就轻轻带过作案前的准备和作案后的逃避行为。

鉴定意见必须经得起证据检验,法院也要结合他的供述、行动路线、选择目标、逃跑方式和既往情况综合判断,而不是只盯着一份诊断名称。

徐某此前还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这次被检方认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被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如今,累犯、坦白和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等情节叠在一起,最终如何量刑,要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断。案件计划于7月24日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我认为,这起案件最需要守住的,不是情绪上的喊打喊杀,而是鉴定必须严谨、审判必须透明。

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保护,3名死者和重伤者的公道同样不能含糊。

徐某到底应当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不能凭外表判断,也不能让一纸鉴定直接盖棺定论。

只有把每个疑点查清楚,让结论经得住专业和常识的双重追问,才能真正回应受害者家属,也让公众相信,精神鉴定不是逃避严惩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