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是外卖员,公司每天从他收入中,自动扣除3元购买保险,每月90元,保额60万,一天,男子取餐时,突然心脏骤停,男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被拒,保险公司:不赔,他自身有疾病。家属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大大出乎意料。
争议摆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后,刘某家属拿出的不是几句申诉,而是一整套电子和医疗记录。保费扣款记录显示,2024年11月19日刘某首次接单时,平台照常扣除3元;
电子保单显示,当日保险持续到11月20日凌晨1时30分。120急救单据和死亡证明又把病发、送医、死亡的时间接了起来:13时左右,刘某在餐馆取餐时突然倒地,15时50分因心脏骤停死亡。
法院需要判断的关键,并不只是刘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而是这份《预约上门服务责任保险》究竟保什么。
保单约定,骑手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出现急性症状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条件时可以获得60万元。
保险公司提出“自身疾病”和“既往症”,却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刘某投保前已经确诊相关疾病的证据,更没有证明订立合同时向实际承担保费的刘某解释过免责范围。
类似争议此前也出现在北京。众包骑手田志强每天开工前在平台购买3元的一日保险,保费同样从第一单报酬中扣除。
2022年3月20日9时05分,田志强开始接单,14时35分完成最后一单,此后手机不再出现通话和新增订单。
3月22日,田志强被发现死于出租屋,公安机关确认系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保险公司认为,发现死亡的地点不是送餐岗位,时间也超过保单期限,拒绝支付60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没有只看遗体被发现的地点,而是审查接单记录、通话记录和众包骑手的实际工作方式。众包骑手没有固定办公室,等待订单、订单间隔和为接单作准备,都可能属于工作过程。
田志强本人点击投保,保费由田志强收入承担,保障对象也是田志强,法院据此认定田志强属于实际投保人。
保险公司只向保险经纪公司等中间主体说明条款,不能替代向骑手本人作出明确提示。最终,北京金融法院维持支付60万元保险金的判决。
这些案件发生时,骑手保障较多依赖商业保险,合同文字和电子记录直接影响理赔。我国自2022年7月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采用平台出资、按单缴费的方式,骑手个人无需承担费用。
2024年10月底,北京骑手侯先生送餐途中被机动车剐蹭,经海淀区人社部门确认职业伤害后,获得3799.51元赔付。2026年7月1日起,试点扩展到全国范围,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行业进一步纳入保障。
郑州案件中,刘某家属已经证明保险合同生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刘某正在取餐并在数小时内死亡。
保险公司若要依靠免责条款拒赔,应当证明免责内容已经提示说明,还要证明刘某的情况确实落入免责范围。两项证据,保险公司都没有提供。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刘某父亲、女儿和儿子支付60万元保险金,判决后来已经履行完毕。结果看似意外,裁判思路却很清楚:每天3元不是可以忽略的小额支出,系统完成扣费并生成有效保单后,约定的保障责任就应当兑现。
信源:大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