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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老男人婚后跟老婆的房事不够尽兴,就在外找了一个情人。为了能每天都跟情妇缠

广州,一老男人婚后跟老婆的房事不够尽兴,就在外找了一个情人。为了能每天都跟情妇缠绵,男子直接给小女人购买了一套房子,价值98万元。在这个房子里,俩人还生育了小孩。小女人比男子小十几岁,让男人非常的沉迷,一开心就给女人转账了140万元,这样前后等于赠予了238万多。很快,丈夫不轨的关系被老婆得知,老婆第一件事就是要求小女人还钱。

事情发生在广东,男方曹某58岁,家住广州白云区,妻子陈某57岁。两人结婚多年,本来已经到了安稳过日子的年纪,曹某却在婚姻之外,与一名比自己小11岁的女子李某保持了十多年的不正当关系。

按照妻子陈某的说法,丈夫至少从2007年开始与李某来往,两人还在2008年生下一个女儿。此后,曹某不只是偶尔给点生活费,而是实打实地往这段关系里投入家产。

2009年,他全额出资在广州花都买下一套房屋,交给李某母女居住。房子后来被出售,李某获得98万元。除此之外,曹某还通过银行和微信陆续转给李某约140万元,并出钱购买车辆。光房款收益和转账加起来,就达到238万元左右。

在我看来,这件事最扎心的地方,不只是丈夫在外面维持了十多年关系,而是妻子一直过着精打细算的日子,丈夫却能在另一处家庭里大手大脚。

陈某称,丈夫长期掌握家庭经济,每个月只给她几千元生活费,她还要自己交社保、负责一家人的饭菜。家里的妻子盘算着菜价,外面的情人住着房子、开着车,这种落差,换成谁都很难心平气和。

事情败露后,陈某没有只顾着争吵,而是直接把丈夫和李某告上法庭。她认为,丈夫送出去的钱并不是曹某一个人的私房钱,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没有经过她同意,就拿家庭资产给婚外关系买房、转账,这些赠与应当无效。她最初要求返还的钱物及房产价值合计约252万元,并主张相应利息。

曹某和李某也有自己的说法。他们称,妻子早就知道非婚生女的存在,也知道买房的事情,多年来没有提出异议。曹某还表示,出售房屋获得的98万元,是给女儿准备的生活和学习保障金;转账里也包含孩子的抚养费,不能全部要回去。

这个说法听上去似乎有几分人情味,毕竟孩子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父亲也确实负有抚养义务。但人情归人情,账目归账目,不能把两件事揉在一起说。

父亲应该抚养非婚生子女,这没有问题,可妻子对丈夫与其他女子所生的孩子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丈夫不能一句“这是给孩子的”,就把夫妻共同财产随意划走。

一审法院认定,曹某在2007年至2021年间向李某赠与约140万元的行为无效,判令李某返还约140万元及利息,但没有支持妻子追回98万元卖房款。

陈某不服,继续上诉。她认为,房子是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后来卖房得到的钱,不能因为被写成“孩子的保障金”,就自动变成合法财产。

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一观点。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由曹某全额出资购买,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没有支付购房款,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有实质性资金投入,因此房屋出售后的98万元,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收益。

双方虽然约定这笔钱用于孩子生活和学习,但没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实际用于这些方面,而且双方另外约定过抚养费,所以这98万元不能简单算作合理抚养支出。

至于约140万元转账,法院扣除了李某回转给曹某的39.29万元,以及购车实际支出的30.8万元,剩余约69.9万元应当返还。加上卖房所得98万元,李某最终需要向妻子陈某返还约167.9万元及利息。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相关赠与行为无效。

这份判决并不是说非婚生子女不该得到抚养,更不是把大人的过错算在孩子头上。法院真正否定的,是丈夫借着抚养孩子的名义,未经妻子同意,大额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另行主张,父亲也应当承担责任,但不能默认从妻子的那一份财产中直接拿。

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司法解释也明确,夫妻一方为了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换句话说,婚外感情是个人选择,但拿夫妻共同财产给这段关系买单,就不再只是私生活问题。

我认为,这类案件给人的提醒很现实:有些人以为自己掌握家里的银行卡,挣的钱也主要来自自己,就可以想怎么花便怎么花。可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并不是谁拿着卡、谁收入高就归谁单独决定。丈夫在外面一掷千金,看起来很大方,实际上花的可能有妻子的一半。

钱追回来了,十多年的欺骗却无法退款。167.9万元及利息可以通过判决慢慢执行,但妻子失去的信任、安稳和晚年生活,很难用数字计算。

这也是此案最让人唏嘘的地方:婚外关系中的所谓浪漫,最后往往不是谁赢得了爱情,而是一个家庭被掏空,几个人一起面对一笔迟来的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