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梅毒
"胆子不是一般的大!"山西晋中,一男子与女网友约定300元开一次房,在连续开房几
"胆子不是一般的大!"山西晋中,一男子与女网友约定300元开一次房,在连续开房几次后,男子身上的钱也花光了。为了能有钱继续和女网友开房,他做起了中介生意,开始介绍他人和女网友开房,从中赚取差价。但男子的行为很快就被警方给洞悉了,随后警方将男子抓获归案,这下男子的计划彻底破灭了。段某当时大概没想这么多。网上搭识那名女子时,两人谈好价格,一次300元,段某觉得这买卖挺划算。开了一次,意犹未尽,没过几天又约。如此几轮下来,口袋里的钱告急,但段某脑子也没闲着,既然自己是通过介绍认识女方的,为什么不能反过来帮别人牵线、从中抽成?他把这个想法跟女子一说,对方当即同意,两人就这样搭起了档。这一步迈出去,性质变了。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者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段某本人多次嫖娼,违法事实已成立,这一条跑不掉。而介绍他人卖淫,又是单独一项违法行为,同样面临10至15日拘留和5000元以下罚款。该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一人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认定、合并执行,但行政拘留合并后最长不超过20日。段某两项叠在一起,上限就是这20天。段某从每次介绍中赚取的差价,依法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一分不留,全额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的认定不允许扣除所谓"联络成本"或"居间费用",不管段某自认为付出了多少精力,到手的差价就是违法所得,没有商量余地。女子那边的收入同样一并没收,这段时间等于白忙。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介绍卖淫行为一旦达到特定情形,就不再是行政处罚的范畴,而要按刑事犯罪追诉。介绍次数累计达到2次以上、介绍未成年人、或介绍患有艾滋病梅毒等性病者的,均直接升格为刑事案件。《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者处5年以上。目前段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从嫖娼到中介,段某换来的是最高20日拘留加双项罚款,外加违法所得全额充公。至于那笔他以为能"以钱生钱"的差价,连同女子的全部收入,依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执法部门不得截留或私分。
新中国成立后,上海10万妓女都哪去了?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上海约有10
新中国成立后,上海10万妓女都哪去了?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上海约有10万名以卖淫为生的妇女。她们中绝大多数并非自愿,而是被贫困、被拐卖、被旧社会的泥潭吞噬的苦命人。可问题来了——10万人,往哪儿放?政府没有一关了之,更没有赶尽杀绝。而是做了一件前无古人的事:把她们当“病人”和“受害者”来治。第一步,收容。成立了“妇女教养所”,集中安置。不是监狱,是学校加医院。里面有宿舍、医务室、课堂、车间。第二步,治病。90%以上的妓女患有梅毒、淋病等性病。政府从全国各地调来青霉素,免费治疗。很多人第一次知道,原来自己是可以被治好的。第三步,诉苦。让她们说出被拐卖、被虐待的经历。很多人哭着哭着,心里的恨就散了。这不是煽动仇恨,是帮她们卸下耻辱感——错不在她们,在旧社会。第四步,学本事。识字、缝纫、纺织、护理……让她们拥有一技之长,能堂堂正正养活自己。有家的,政府出钱送回家,安排当地就业;无家可归的,统一安排到新疆、甘肃等地参加建设,很多人后来在当地结婚生子;年纪轻、学得快的,留在上海进工厂、做护士、当保育员。据记载,到1958年,上海最后一所妇女教养所关闭。10万人中,大多数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结婚、工作、养老。有人后来回访过她们。问起那段不堪回首的岁月,很多老人不愿多谈,但最后都会说一句:“是共产党让我重新做人了。”这句话,在今天听来,依然沉甸甸的。新中国成立后,彻底消灭了娼妓制度,这背后不只是关了几家妓院,而是救了整整一代人,让十万个曾经被踩进泥里的女人,重新站起来,堂堂正正活了一回。历史不该被忘记,也不该被轻描淡写。这是一场真正的人道主义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