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看着LV在欧美日全部败诉,在对比国内奶茶、小吃店动辄千万、数万的赔偿,大众的
全网看着LV在欧美日全部败诉,在对比国内奶茶、小吃店动辄千万、数万的赔偿,大众的质疑从来不是无理取闹的瞎掺和。抛开情绪化不谈,如果把这套判决放在全球知识产权的体系里,这本身也存在三大难以自洽的硬伤。第一、海外司法把「传统公有纹样」设为核心的抗辩,而国内判决却直接无视文化本源。欧盟、美国、日本法院都有一个共性,只要图案是流传百年、全民通用的基础装饰纹样,他们会直接压缩奢侈品牌商标的保护范围,甚至直接废掉商标权。欧盟终审撤销LV棋盘格商标,明确纯方格是全球通用的几何纹饰,任何品牌都不能独占。日本驳回LV市松纹侵权起诉,理由更直白,说方格是本土千年传统的织物纹样,民众看见只会联想到民俗,不会绑定到奢侈品本身。意大利、美国同样也是如此,认为单纯四瓣对称花卉、格子元素均属于公共设计资源,商家仅作为装饰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再反观苏州、南京两份胜诉判决,就显得格外扎眼了。网友们认为,LV四叶老花原型是我国唐代宝相花、柿蒂纹,敦煌壁画、古建窗花、民间刺绣沿用了千年,属于全体国人共享的公有文化遗产。在这次庭审中,商家提交大量文物、古籍纹样溯源证据,可却未被纳入裁决的核心考量,这也是引发网友质疑的核心原因。在欧美日的判决中,他们会把纹样公共属性作为优先判断标准,而国内判决只比对图形近似度、LV商标的注册时间。这等于是默认了,只要外资抢先完成注册,就能把咱们老祖宗的文化符号私有化,任何本土商家再想拿来用,就是侵权。可为什么明明是同样一套传统元素,其他国家就能允许民众自由取用,本土商户用就要承担侵权风险、巨额赔付?第二、欧美日对驰名商标跨行业维权的设置有极高的门槛。什么意思呢?简单说就是比如你是做箱包类奢侈品的,就无权干涉餐饮、日用等与你完全不相关的赛道使用近似花纹。美国法官曾在判例留下经典定论:你不能独自垄断一种装饰风格,即便平价服饰大面积使用相似花卉格纹,法院认定行业跨度极大,消费者根本不会产生品牌混淆,因此直接驳回了LV索赔的诉求。欧盟、日本基本也是同样的操作,严格限制跨类保护,仅在同类皮具领域会保护LV成套老花。而奶茶、餐饮、家纺这些无关行业的品类,不会支持品牌维权。但南京、苏州这次判决,彻底放开跨类保护的约束:奢侈品箱包商标,直接延伸管控到鸭血粉丝店、平价简餐、新式茶饮头上。可箱包和奶茶、小吃根本不存在任何行业竞争关系,所谓“混淆可能性”基本不可能存在。学界也早就明确提出警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等于全类垄断,不能让外资凭借一张商标,就把各行各业的传统花纹全部划入自己的排他范围。如果真要这么严苛,就如网友所说:农村的旱厕,苏州的园林、以及传统窗花是不是都侵权了?第三、之前海外所有LV的败诉案件,被告的统一行为只是将方格、四瓣花纹作为产品装饰面料,并没有刻意复刻整套标识当作品牌LOGO去引流。而法院也判定,单纯装饰性取用传统纹样,均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只有全盘复刻完整成套的LV字母+花卉组合、刻意高仿箱包产品,这才会被认定侵权。而国内的标准却截然不同,本次判决完全弱化了“行业区分、混淆概率”两大核心标尺。客观来看,这对普通创业者是不太友好的。毕竟他们没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很难区分“原生传统四瓣花”和“LV微调改良花纹”。判决如果不考虑小微企业的认知局限,稍不注意就会踩坑。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商标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区分商品来源、鼓励原创,而不是允许资本抢先锁定传统纹样,反向围剿本土经营者。这份千万赔偿的判决,看似符合纸面法条,却在价值平衡、中外尺度、文化保护三重维度上存在明显的缺陷。这也难怪全网集体质疑,确实是难以让人信服。当然,我们支持保护正当的知识产权,但绝不认同千年民族文脉,变成海外品牌收割本土商户的维权工具。要知道,四瓣花纹,中国已用了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