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1岁的小孩姐,41天内打赏出去1088313元。小孩姐的妈妈知道后,将网络平台起诉至法院,主张打赏无效,返还1086095元。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平台返还761819.1元,而二审却改判平台仅返还328790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某平台致力于互联网直播,定位为“一个以15岁-28岁为核心用户的虚拟互动兴趣社区”,非常吸引知名人士和粉丝入驻其中。
小孙,2007年生人,本案例的小孩姐,在2019年2月,通过使用妈妈的手机,成为该平台的用户之一。
小孙一共有4个账户,均是用她妈妈的名义注册,注册的方式分别是QQ、手机号、微信和微博。
有了这4个账户,小孙拿着手机,开启了疯狂的打赏之旅。从2019年2月-2019年4月,短短41天,小孙一共打赏出去1088313元。其中,469700元是通过妈妈的4个账号直接充值,而其他的618613元则是通过他人充值。
某平台使用的虚拟币是“红豆”,1红豆等于1分钱,小孙将充值的钱购买红豆,然后进行打赏消费。
在小孙打赏过程中,有一主播,忍不住问:“怎么这么有钱!”小孙说是妈妈给的零花钱,主播产生疑问:“老板,你零花钱有几十万?”
得知打赏的人是个11岁的小孩后,其他几个收了钱的主播,惴惴不安,表示要退钱。
但对这些事,小孙的妈妈毫不知情,知晓之后,小孙已经消费了100多万。情急之下,妈妈赶紧向平台进行投诉,四个账户接着被全部封禁!
但对于是否退钱,以及如何退钱,平台和小孙的妈妈产生很大的争议。由于争执不下,妈妈以小孙的名义将平台起诉,主张打赏行为无效,退还1088313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小孙11岁,作为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此大额的网络消费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在其法定代理人拒绝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况下,孙某实施的上述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作为小孙的妈妈,对小孙的持续性大额网络消费支出,未尽到谨慎监督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涉案的四个账户充值金额共为1088313元,法院酌定由平台公司返还小孙充值金额的70%即761819.1元。
一审判决后,某平台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四个账户充值的469700元和他人充值的618613元进行了区分。
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他人转帐充值的618613元:《用户充值协议》第9条规定:“充值成功后,充值所增加的帐内红豆可由您在平台上自由使用,但您理解并确认,平台不会提供任何退还或逆向兑换服务,红豆一经充值成功无法退款。”
他人虽为涉案四账户充值,但不清楚是谁基于何种理由进行充值。小孙虽实际使用了他人充值而得来的红豆,但充值人是否知晓并确认小孙的使用权并不清楚。小孙取得相关红豆的使用权是否纯获利益并不清楚。
根据《用户充值协议》不可逆向兑换的约定,小孙处分的仅是充值得来的红豆使用权,并不取得兑换款项的权利,并无证据显示小孙系充值款项的所有人,他人系受孙某的委托进行充值。他人充值行为应认定为他人与平台公司根据《用户充值协议》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小孙主张他人充值的618613元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进行改判,仅支持某平台就小孙充值的469700元承担70%的退还责任,即退还328790元。
对于该判决,您怎么看呢?

大概吧
太长了吧这文章。简单一个道理,未成年人在没有得到监护人同意或者追加同意的,一律视为无效合同。公司的条款还能高于国家法律?!
落叶随风
有钱人啊小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