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女子和丈夫吵完架,大晚上去找男闺蜜喝酒,凌晨3点30分,她醒来发现,男闺不见了,自己躺在宾馆床上,有个陌生男子正在行不轨之事,而旁边还有个男子,女子吓坏了,她和两男子斗智斗勇,要回自己手机,偷偷发信息,让男闺报了警。结局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2年3月1日凌晨3点30分,金蓉在一阵头疼欲裂和地动山摇中醒来。
她以为发生地震了,可睁眼一看,顿时大惊失色。
她环顾四周,发现自己躺在宾馆床上,而一个陌生男子正在对她实施侵犯。
更可怕的是,她头一歪,发现旁边还有一男子,在按着她的胳膊。
她顿时酒意全无,惊恐万分,发出歇斯底里的惊叫,却被一男子捂住了嘴巴,她清醒意识到,自己摊上大事了。
她使劲回忆,到底发生了什么?这才想起来,她昨晚和丈夫大吵一架,然后跑出家门。
金蓉和丈夫王明江婚后,就做了家庭主妇,要求丈夫每次发工资都要上交,然后她给他零花钱,把控的非常严格。
案发当天,是王明江发工资的日子,但他上交一半工资。
在金蓉追问下,他才告诉妻子,父亲生病住院了,他给打了几千块钱,毕竟他作为儿子,不能床前尽孝,花点钱理所应当。
这让金蓉怒不可遏,认为丈夫擅作主张,没把她放在眼里。
她还责备王明江挣那仨瓜俩枣,没能力尽孝还打肿脸充胖子,给个三五百得了,竟然一下子给了好几千,她早就看中一款包包,就等着他发了工资去买这下好了,又泡汤了。
王明江因为父亲的病忧心忡忡,听到金蓉的唠叨,他顿时气不打一处来,也没惯着她,两个人吵得不可开交。
金蓉一怒之下摔门走了,给男闺蜜李某打电话诉苦。
李某正好在KTV唱歌喝酒,邀请金蓉来放松一下,金蓉正好也想发泄一下,打车就过去了。
两人推杯换盏的喝酒,又鬼哭狼嚎的唱歌,李某很快招架不住,决定现行离开。
金蓉又喝了两杯后,一直没等来丈夫求和的电话,决定先回娘家,如果王明不给自己低头认错,她就不和他过了。
可她万万没想到,她刚走出包间,就酒劲上头,头重脚轻,不省人事。
这时,在隔壁包间的徐某佳出来上卫生间,看到如花似玉的金蓉喝断片了,立马见色起意
他把金蓉弄到自己包间,散场后,他决定把她带到KTV附近的一家宾馆,行不轨之举。
这时,和徐某佳一起聚会的徐某能也跟了上来,他知道徐某佳的意图,有好事怎么能落下好哥们呢,他也想分一杯羹。
两人架着金蓉来到宾馆,徐某佳让徐某能去前台开房,他带着酩酊大醉的金蓉乘坐电梯。
在电梯里,他就迫不及待的不顾金蓉的挣扎,和她发生了关系,直到外面有人按电梯才作罢。
很快,徐某能也开完房间上来了,两人把金蓉带进823房间,两人轮流对金蓉实施侵犯。
金蓉酒劲上头,已经没了意识,只能任人摆布,直到凌晨3点30分,她醒了过来,才发现自己已身处险境。
金蓉知道,现在自己必须临危不乱,否则凶多吉少。
于是,她假意和两人周旋,把自己的手机给忽悠到手,偷偷给男闺李某发消息求助,让他赶紧报警。
徐某佳以找外套为由先离开,徐某能则把金蓉送上了出租车后跑了。
金蓉在李某的陪伴下报了警,可因为怕丈夫知道没法交代,所以她又撤案了。
她假装没事人一样回到家,王明江看她彻夜不回,就刨根问底,金蓉难圆其说,只能实话实说。
王明江闻听,火冒三丈立马报了警。
徐某佳和徐某能被抓捕归案。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徐某佳和徐某能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徐某佳和徐某能轮流对金蓉实施侵犯,属于“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依法应当严惩。
2、金蓉报案称自己被强奸,她能撤案吗?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强奸罪属于刑事案件,一旦公安机关立案,就不能中途撤案,这是国家的公权力,不取决于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意愿。
即使受害人后来证实自己并没有被强奸,这也不叫撤诉,而是查明事实。
3、男闺蜜李某半路扔下金蓉不管,导致她被侵犯,男闺应该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男闺蜜带金蓉喝酒,半路离开,导致金蓉被人强奸,男闺蜜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金蓉的被强奸,或者他的离开增加了被强奸的风险,并且他明知这种风险而故意为之。他应该承担责任。
法庭审理后发现,案犯徐某能刚有期徒刑14年刑满释放没几天,是前科人员。
最终,徐某佳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徐某能被从重处罚,判处期徒刑12年6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