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不大,侮辱极强!”广东广州,女子怒气冲冲跑到男同事跟前,从身后掏出一片带血的卫生巾,在男同事脸上疯狂涂抹,还往他嘴里塞。事后,公司以违反规定,影响恶劣为由,与女子解除劳动合同。女子不服,以自己怀孕为由闹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这样判。
(案例来源:闽南网)
上午十点多,办公室里一片安静,大家都趴在电脑前,埋头工作,只能听见敲击键盘的吧嗒声。
忽然,隔间门“咯吱”一声响了,坐在对面的小刘抬头一看,是实验室的颜青进来了,但来者不善,她一脸怒气,走得很快。
小刘刚准备开口寒暄一下,只见她在肖亮的工位前停下,接下来的举动,更让小刘等人目瞪口呆。
颜青二话没说,从背后拿出一片血刺啦胡的卫生巾,对着肖亮的脸蛋糊了过去,在肖亮的脸上、头上疯狂摩擦,还往他嘴里塞。
肖亮被这恶心的东西糊了一脸、一嘴,等他看清是带血的卫生巾时,恶心的当场呕吐,一边骂颜青有病,一边奔向卫生间。
其他人被颜青疯狂的举动吓呆了,都眼睁睁的看着,大气都不敢出一下。
解气之后,颜青朝着肖亮落荒而逃的背影“呸”了一口,大摇大摆的离开了。
颜青一走,办公室马上沸腾,大家议论纷纷,猜测她为何要用如此恶心的手段对付肖亮,很快,这件事也传遍了公司各个部门,成了一件大新闻。
肖亮一个大男人,被如此当众羞辱,他肯定咽不下这口气,跑到领导那狠狠地告了颜青一状。
三天后,颜青便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她很不服气,找到领导,非要讨个说法。
领导表示,颜青在公司已经干了7年,也算个老人了,入职时和入职后多次接受过《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公司规章》第三十六条第十项明确规定,员工有对同事使用恐吓、暴行和其他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玷污个人名誉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颜青拿着带血的卫生巾,涂抹肖亮的面部、嘴部,是对肖亮人格和尊严的严重侮辱,在公司产生的影响也非常恶劣,所以,公司将她辞退,合理合法。
但颜青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她表示对肖亮这么做是有原因的。
自己已婚,而且丈夫也在他们公司任职,肖亮明明就知道这一点,还借着机会骚扰、挑逗她,对她的心理造成了伤害。
当天她忍无可忍,只是简单警告了肖亮,并没有侵害他的权利。
当时她已经怀孕,绝对不会有带血的卫生巾,公司那些传闻都不是真的,是有人故意抹黑她。
况且,她已经怀孕,受法律保护的,公司不能和她解除劳动合同。
但不管她如何辩解,公司心意已决,坚持将她辞退。
颜青非常恼火,她马上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双倍经济补偿金60300元。
经过仲裁,最终裁决公司向颜青支付经济补偿金30150元。
颜青对此表示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
公司当庭提交了小刘等三位证人的证言,三名证人均表示,颜青拿着带血的卫生间攻击肖亮的脸和嘴巴等部位。
但法院认为,这三名证人都是公司员工,与公司关系密切,故该三名证人的证明力度较弱,不能作为强有力的证据。
因为公司并没有安装监控,所以没有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等可靠证据来证明颜青对肖亮的侮辱行为,所以,公司辞退颜青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所以,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应向颜青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6280元。
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1、公司在二审中依然没有拿出有力证据,还是只有小刘等几人的证言。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公司认为小刘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却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公司的主张,员工的证言不足以说明这一切,所以,公司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
2、颜青拿出了B超单子,证明自己当初已经怀孕,公司没有理由,擅自开除女员工,严重违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员工比较特殊,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得随意开除女员工。
该公司认定颜青违反公司制度,直接开除,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颜青的合法权益。
3、颜青主张公司给予双倍经济补偿金,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颜青被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赔偿。
法院按照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认定一审判决赔偿56280元合法合理。
综上,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
公司的败诉,意味着颜青侮辱肖亮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肖亮要想以侮辱的罪名状告颜青,很可能也会败诉。
大家认为,到底是颜青太过分了?还是此事子虚乌有?
(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