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多事之秋】
好奇:精神病还会偷袭呢?精神病怎么还判刑了呢?
副教授被精神病人杀害案民事二审结束
被害人妻子:凶手偷袭,我先生呼救的机会都没有。
8月19日,“武汉一大学副教授被精神病人杀害案”在武汉市中院民事二审庭审结束,择期宣判。庭审前,被害人妻子敖女士向记者讲述了案发经过。该案刑事判决书写明,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刚手持木棍袭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鉴定,被告人作案时处于偏执型分裂症发病期。2023年8月,武汉市中院判决王某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害人妻子表示,案发地为湖北大学职工小区,湖北大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25年5月,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湖北大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湖北大学和被害人家属均提起上诉。
PS:刑法对于精神病病人 刑事责任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承担需同时满足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行为时因精神疾病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经法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确认。
典型案例:2025年8月石家庄"狗咖"伤人案中,涉事男子虽患有抑郁症,但经司法鉴定需承担强制医疗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
行为时因精神疾病导致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受损。
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如:2025年江西景区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席某某虽有精神病史,但司法鉴定需确认其作案时的实际控制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犯罪。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患者(如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等)犯罪。
如:2025年惠州杀害女婴案中,冷某某经司法鉴定确认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