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上海,一男子送孩子返校,把车停在道路停车场,8点02分,他收到停车缴

卖蠢 2025-08-31 23:28:21

“冤不冤?”上海,一男子送孩子返校,把车停在道路停车场,8点02分,他收到停车缴费的通知,结果在8点59分取车时,男子惊讶发现车上贴了张违停罚单,他这才看到,该路段这个时间点禁停,男子纳闷了,说既然禁停,为啥还要短信通知他要收费,还最终收了他9块停车费,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8月22号这天的早上7点20分左右,杨先生开着车来到了路边一个道路停车场。 他要把孩子送到学校,还得帮着搬宿舍,得耽误点功夫,离学校最近的停车场就在这,把车停这儿是最方便的。 这个停车场是“智慧停车”区域,靠高位摄像头自动记录停车时间。 杨先生之前在这儿停过2回车,每次都正常缴费离开,所以他这次停车也没觉得有啥不对劲儿的地方。 8点02分的时候,杨先生的手机“叮”的一声,收到了一条短信,一看是提醒他停车收费的事儿。 原以为这次也跟之前一样,走前把停车费一缴,正常离开就行了, 可等他8点59分忙完事儿回来取车的时候,傻眼了,车上居然贴了一张违停罚单! 杨先生当时就懵了,他既然都收到缴费提醒了,就说明在这停车肯定没问题啊!这又是整的哪一出? 杨先生赶紧抬头四处查看,这才发现路边竖着一块禁停标志,上面写着,早上7:30 - 8:30这一个小时里,这个路段是禁止停车的。 而杨先生停车的时间,刚好就处于这个时间段。 杨先生觉得很憋屈,这牌子是朝着马路的,他停完车之后,肯定得按规矩从人行道走,但他从人行道走,根本就看不见这个牌子,也没有别的标识提醒他,他哪知道这儿不能停? 后来杨先生通过“上海停车”APP查了一下,想看看有没有收他停车费,这一查才知道,他的停车费是从7点20分开始算,一直到8点59分,总共收了9块钱。 杨先生更生气了,说既然是禁停时段,你为啥还要收我费,还发信息跟我说我停在你们车位上要按规定计费缴费,你这不是自相矛盾嘛!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联系了停车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查询一番后,给杨先生和记者解释了缘由。 原来,杨先生刚把车停好没多久,系统就给他发了缴费提醒短信,但是这条短信在接收端延迟了,导致杨先生8点02分才收到。 至于停车费,也是有说道的。 早晨7点半之前是“夜间按次收费”,收了5块钱,7点半之后是白天的“计时收费”,收了4块钱,加起来一共9块钱。 负责人还说,路边的停车公告牌,都是符合标准规范的,50个车位配备了5块公示牌,已经很清楚了。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交警贴罚单的时候,也给杨先生发了短信提示。可当时杨先生正在学校宿舍忙得不可开交,根本就没看到这条提示信息。 杨先生这一趟可真是长了教训。本来想着按照以往的经验停车,没想到却忽略了禁停时段这个关键信息。 这也给广大车主提了个醒,以后在路边停车的时候,可一定要看清楚禁停时段,别像杨先生这样,交了停车费还被贴罚单,闹得心里不痛快。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杨先生的遭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33条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路段设置的“7:30-8:30禁停”标志属于法定禁停区域,其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赋予地方划定停车泊位及使用时间的权力。 杨先生停车时间覆盖该时段,即使停车场通过“智慧停车”系统收费,仍不能改变禁停规定的强制性。 交警贴罚单的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执法要求。 “智慧停车”系统的收费行为基于《民法典》中关于有偿使用停车位的合同关系,但合同效力不凌驾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 杨先生误以为“缴费即合法”的认知,混淆了民事合同与行政管理的边界。即使停车场收取费用,若车辆停放违反禁停规定,仍需承担行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杨先生主张“没有看到禁停标志”的核心争议,实质涉及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根据规定,停车场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通过显著方式,如多角度设置公示牌、地面标识、APP推送禁停时段等,向消费者披露关键信息。 本案中,50个车位仅配5块公示牌,且标志朝向马路导致人行道方向不可见,可能构成信息披露不充分。 缴费短信延迟导致杨先生没能及时调整停车行为,暴露出“智慧停车”系统的技术风险。 如果因系统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失,经营者可能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看看新闻 2025.8.30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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