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遇到狠人了!”浙江杭州,女子把车停在别人的私家车位,仅半个小时被要求交2

乐菱说社会 2025-09-01 11:24:30

“这次遇到狠人了!” 浙江杭州,女子把车停在别人的私家车位,仅半个小时被要求交200元!原来,车位主人是个狠人,直接用一辆无牌车把车位堵住,不交200就不放行。女子被迫无奈把钱交了,可是她觉得车主是敲诈,没权利让自己交这么多钱! (来源:1818黄金眼) 8月21号晚上8点,姚女士带着孩子前往酒店学游泳。到了酒店后,发现负一和负二层的停车位全都被占满了。 姚女士的老公琢磨着,写字楼晚上基本没什么车辆停放,就打算稍微在这儿停一会儿。 于是,他把车停在了一个私人车位上,还特意在车里留下了自己的联系电话,想着要是车位主人有需要,能及时联系上自己。 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姚女士和孩子学完游泳回来,却看到一辆没有牌照的车横在他们的车前面,把出路堵得死死的。 姚女士心里直犯嘀咕,这车会不会就是车位主人的呢?可奇怪的是,这期间她并没有接到任何要求挪车的电话。 这时,姚女士才留意到车位旁边立着一块警示牌,上面写着:“此车位乱停一次200,不交不移车。” 见此情景,姚女士赶忙通过物业联系车位主人,自己也一遍又一遍地给对方打电话,还发了道歉信息,诚恳地表示愿意接受赔偿。 然而,从晚上8:40左右开始,整整40分钟过去了,对方既不接电话,也不回复信息,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 直到后来电话终于接通了,姚女士想着孩子都困了,想赶紧回家,便第一时间向车位主人诚恳道歉,还同意交200块钱。这下,车位主人才把堵在前面的车挪开了。 可事后,姚女士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自己当时也是情急之下,多少有点被胁迫的感觉。于是,她找到了调解员帮忙解决这件事。 调解员联系上车位主人后,车位主人一脸无奈地解释道:“这个车位是我花钱买的,因为它离电梯比较近,经常有人占我的车位,我是被逼得没办法了,才在墙上贴了停车200元一次的提示。我都已经提示得这么清楚了,他还要占我的车位,那这钱他就得给。” 姚女士赶忙说道:“我们心里也清楚,是我们不占理,所以第一时间也没想着狡辩,还跟他道了歉,也愿意赔偿。我找调解员不是为了要回这200块钱,我就是觉得你要是想让我们把车挪走,是不是应该先提前联系我们,而不是直接用一辆无牌车把我们的车堵死?我觉得这个车位主人的目的,更像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来讹钱,而不是真正想保护自己的车位不被占用。所以我想借着这个节目的机会,曝光这种滥用私刑的惩罚行为,而且这200块钱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 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说,一句话总结:只准我对你耍流氓,但你必须跟我讲道理!如果你也跟我耍流氓?那我就跟你讲法律! 也有网友说,私人车位,他明码标价,属于私人邀约。你停进去,就等同应约,相当于合同协议成立。 还有网友说,其实法律应该支持这个业主,这样大家都不敢去占用别人的资源了! 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审视这件事情呢? 姚女士将车辆停放在他人私家车位上,属于对他人车位使用权的侵犯。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车位所有人有权要求姚女士纠正其不当行为,即把车辆移走,以恢复自身对车位的正常使用。 并且,车位所有人可以按照当地常规的停车收费标准,要求姚女士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这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因为从公平原则出发,姚女士占用了他人车位,给车位所有人带来了一定的不便,支付合理费用可视为一种补偿。 然而,车位所有人索要200块钱作为赔偿,就明显超出了合理范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应当遵循“填平原则”。 即赔偿的金额应以弥补实际损失为限。车位所有人若无法证明因姚女士停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高达200元的实际损失,那么如此高额的索赔就缺乏法律依据。 更为关键的是,车位所有人作为普通民事主体,并不具备行政处罚权。车位所有人私自对姚女士进行“处罚”,以收取高额费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以不法手段应对不法行为。 车位主人以“私刑”式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看似占理,实则暴露了其法律意识的淡薄。否则今天敢要200,明天就敢要2000甚至2万! 在法治社会,任何纠纷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滥用私刑、以暴制暴只会让社会秩序陷入混乱。 每个人都应学会用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凭借一时的情绪或所谓的“道理”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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