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心难测!”浙江,一女子为爱辞掉工作远嫁北京,婚后,她和丈夫一同经营公司,在最为艰难的时刻,还卖掉了他们仅有的房子。不料,18年后,丈夫突然提出离婚,女子要求分割财产时,才发觉丈夫在卖房之后又和公婆购置了一套房产,且房产登记在婆婆名下,而她自己除了一身债务,一无所有。 姚女士至今都想不明白,自己拿18年青春作赌注的婚姻,最终竟落得个两手空空的结局。 据纵览新闻8月28日报道,18年前,姚女士在浙江有一份安稳的工作,日子虽不富足,却也过得踏实。 一次外出办事,她结识了在北京打拼的张某(化名)。两人见了几次面,很快便被彼此吸引,陷入热恋。 为了和张某结婚,姚女士不顾家人的劝说,辞掉了干了多年的工作,跟随张某回到了北京。 婚后,姚女士没有再找工作,一门心思帮张某打理他的小公司。 那些年,公司好几次濒临倒闭,都是姚女士陪着张某跑市场、拉客户,熬夜修改方案。 最艰难的一次,两人实在凑不出资金,只好卖掉张某名下唯一的房子,用这笔钱帮助公司渡过了难关。 看着公司渐渐有了起色,姚女士觉得再苦也值得,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日子。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2024年2月,张某突然向她提出离婚,态度坚决,不容商量。 姚女士懵了,她追问原因,张某却始终闪烁其词。 冷静下来后,姚女士觉得既然婚姻无法挽回,当务之急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查了一圈才发现,两人名下不仅没有存款、没有房产,还欠着不少外债。 直到后来,她才得知真相,原来,当年卖掉旧房子的钱,张某根本没有全部投入公司,而是拿了大部分给公婆买了套新房,房产证上只写了婆婆的名字。 也就是说,那笔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售房款,最后成了婆家的“私有财产”,与她毫无关系。 18年的青春,她辞掉工作、背井离乡,为这个家付出了一切,最后却一场空。 姚女士不甘心,她认为那笔卖房钱自己理应分得一部分,可张某和公婆都一口咬定房子与她无关。 目前,双方仍在诉讼中。 姚女士的遭遇着实令人同情,18年的付出与信任,最终却落得这般境地,换作谁都难以接受。 有人说,姚女士正是因为太过深情,才落得如此下场,没给自己留任何余地,到头来,被对方做局了都浑然不知。 也有人表示,现在才知道父母的意见有多重要了吧,如果她当初听父母的,而不是跟着感觉走,断然不会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1、根据案例描述的情况来看,涉案的房屋可能属于张某婚前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 简单来说,如果房子是张某婚前购买的,那么就属于张某个人财产,离婚一般不分割,姚女士自然也无法主张分割财产的权利。 当然,在该案中,还有这样一个情节,那就是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曾为了共同经营的公司而卖掉此房,售房款用于公司周转,此时售房款的性质发生了转变。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也就是说,如果姚女士能证明售房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这笔钱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姚女士对其拥有相应权益。 2、张某还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拿售房款等财产给公婆买新房,且房产证只写婆婆名字,这一行为可能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姚女士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买登记在婆婆名下的房产,且存在恶意转移的意图,姚女士可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且还可主张张某少分财产。 3、对于姚女士和张某名下的债务,并非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明确标准: 其一、双方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的,算共同债务; 其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负债,也属共同债务。 而超出日常需要的个人负债,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同意。 因此,姚女士可对债务的真实性和用途进行核查,对于不合理的债务,可主张不应由自己承担。 不管怎样,18年的夫妻,即便缘分走到尽头,也该留几分体面与坦诚。 换句话讲,张某如果真的有担当,就应当主动说明财物真相,把婚内的财产、债务一摆到明处,不藏私、不欺瞒,坦然面对分割的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呢?
“太扎心了!江西女子刚给娃过完周岁,老公突然要验DNA,女子气急提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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