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上门女婿叶某,自儿子出生后,就去外地打工,之后失联,儿子被妻子抚养长大,儿子成年后,意外身亡。叶某出现参加儿子葬礼,之后又离开,不久后叶某在工地意外死亡。哪知道叶某的侄子侄女将叶某遗体和赔偿金领走,根本就没告诉叶某的妻子。 2000年的春天,四川广元的严女士迎来了人生中一个重要时刻。她按照当地习俗招了上门女婿,亲戚朋友们齐聚一堂,把叶某某迎进了家门。那场婚礼热热闹闹,似乎为她和丈夫的未来写下了一个幸福的开头。 2004年,她生下了一个儿子。随着孩子的到来,家里多了笑声,生活也有了奔头。可是丈夫叶某某却始终认为,靠在家务农难以养家糊口,他渴望外出务工。严女士心里并不赞同:“我招上门女婿,就是希望有人陪伴照应,孩子还小,你一旦走了,家里怎么办?”然而在2009年,叶某某还是执意离开,自此杳无音讯。 丈夫不在的日子里,严女士独自抚养儿子,靠种地、卖粮来供孩子上学。孤独与辛苦相伴,但儿子的成长成为她生活的全部支撑。直到2022年,叶某某突然回过一次家,却不是来看妻儿,而是探望自己病重的亲属,转瞬即逝,没有留下任何关怀。 2023年,悲剧降临。严女士的儿子在帮她下地干活时,意外身亡。这个打击让她几近崩溃,她扑在孩子身上,哭喊着恨不得与他一同离去。儿子的葬礼上,叶某某短暂现身,送完葬又再度消失,没有一句安慰或交代。邻居们议论纷纷,有人说他在外或许另有家庭,但严女士始终无从证实。 最近几天,她突然从村里人口中得知消息:叶某某在工地上意外死亡。然而,消息并非直接通知给她,而是由叶某某的侄子侄女出面,他们径直前往工地,与单位签订协议,领取了死亡赔偿金,还把遗体运回了老家。等严女士赶到时,却被冷冷告知:“这事和你没任何关系。” 面对这种漠视,她拿出了结婚证,又到派出所报警。她说:“我是他合法妻子,我要知道他到底是怎么死的!” 警方介入后确认:叶某某确实于9月在务工工地意外身亡,父母早已去世,儿子也于2023年先其而去,家中直系亲属只剩严女士一人。 从法律层面来看,事情的关键在于死亡赔偿金和遗体处置权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为叶某某的父母已故、子女先亡,严女士作为唯一的配偶,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叶某某的侄子侄女属于第二顺序,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没有继承权。 这意味着,侄子侄女无权私自领取死亡赔偿金。他们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因侵犯了合法继承人的权利,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他们擅自处理遗体,也侵犯了严女士作为配偶的遗体处置权与知情权。在司法实践中,配偶在遗体处置上拥有优先权,这不仅关乎尊严,也关乎法律秩序。 退一步说,即便叶某某在外真的育有子女,这些子女若为亲生或依法收养,同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与严女士共同继承。但在相关情况未明确前,侄子侄女无权代替。若他们存在隐瞒真相、恶意领取赔偿的情形,将涉及不当得利,依法需要返还。 同时,叶某某的死亡性质也需要理清。若属工伤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直系亲属可依法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单位有义务通知合法继承人参与赔偿分配,而不是仅凭旁系亲属签字就草率了结。 本案表面上是一个家庭矛盾,实则反映了农村家庭在婚姻关系疏离、信息不对称背景下的法律困境。叶某某长年离家,未尽赡养义务,却在死亡后留下了复杂的遗产问题;严女士作为合法配偶,却因多年无音讯而被“排除在外”。 这背后折射出两个值得警醒的现象:其一,农村务工群体中,不少人长期与家庭断联,导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最终在法律事务上留下隐患;其二,一些旁系亲属借机代行处置,侵犯了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使本就伤痛的事件更加复杂。 法律不因感情淡漠而缺位。即便叶某某多年未履行家庭责任,严女士依旧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人若试图绕开法律程序,私自处分遗产和赔偿,都将面临追责。 对严女士而言,她不仅需要的是赔偿,更需要一个答案:丈夫到底是怎样离世的。她的坚持,既是对逝者的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用的什么计?”江苏淮阴,女子和丈夫领证才2个月,还未来及办婚礼,丈夫就因公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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