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徐某坤参加朋友的生日宴,聚餐后不慎跌倒在停车场旁的沟内,后经抢救无效死

梅姐说法 2025-09-19 16:08:22

湖北武汉,徐某坤参加朋友的生日宴,聚餐后不慎跌倒在停车场旁的沟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坤家属把10名聚餐者和停车场的产权方、管理方、活动板房的使用人等4家公司起诉了,要求共同赔偿164万余元损失。 据红星新闻报道,徐某坤与罗某、李某、吴某波是前同事,去年七月十五日,罗某为女友刘某男举办生日宴,邀请上述三人参加,刘某男也约来自己的好友郭某琴等人参与,席间总共11人一起聚会用餐。 聚餐期间,罗某和徐某坤、吴某波三人共同喝了一斤多的白酒。 结束后,因李某没喝酒,罗某就让李某开自己的车送徐某坤和吴某波回家。 当晚10点51分,李某驾车载着徐某坤和吴某波到达某停车场,徐某坤和吴某波先下了车,停车场的监控显示,下车后的徐某坤身体明显站立不稳。 10点52分,李某驾车去找停车位,徐某坤晃动着身体,与吴某波来到一辆停放的货车尾部,一同等待李某。 10点53分,徐某坤和吴某波又一起走到货车右侧,这里是监控的视野盲区,无法看到他们的状况。 10点56分,徐某坤晃动着身体,踉踉跄跄的走到停车场的道路中间,随即又摇晃着返回到货车右侧的监控视野盲区里。 11点31分,停车场的监控录像里出现了医疗救护人员,11点34分,救护人员将徐某坤带离停车场,李某跟随救护车一同去了医院。 徐某坤的病历上写明,患者初步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右手腕部有开放性伤口,并血管破裂,患者因急性酒精中毒,出现窒息。 次日凌晨1点33分,徐某坤经抢救无效离世,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系统衰竭。 经过调查,民警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结论是徐某坤在当晚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在一停车场内,跌落在停车场与活动板房间的沟里后失去了意识,同行人发现后拨打了急救电话,领抢救无效死亡。 徐某坤离世后,他的家属并没有做尸检,按正常程序将其火化。 时间来到今年的二月份,徐某坤家属突然将当天聚餐的另外10人及停车场的产权方、管理方、活动板房的使用人等4家公司一同起诉了,请求被告对徐某坤死亡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损失164万余元。 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徐某坤家属返还自己垫付的5426元的医疗费。 那么,徐某坤的死是酒精中毒,呼吸系统衰竭导致,并且排除了其他人直接致其死亡的因素,家属要求共同聚餐者和停车场相关方承担责任有何法律依据呢? 1、参与此次聚餐的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当天在罗某组织的生日宴上,只有罗某、徐某坤和吴某波共同饮酒,其他人没有参与饮酒,席间也没有人强制徐某坤饮酒,或对其进行劝酒。 徐某坤饮酒过量出现酒精中毒的状况,其他参与聚餐的人并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聚餐结束后,罗某作为组织者,李某作为护送人,对徐某坤的安全应承担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罗某作为宴会的组织者,邀请徐某坤聚餐,有义务把饮酒后的徐某坤安全送达到住所。他委托李某开车护送,只尽到了一部分保障义务。 李某并没有把徐某坤和吴某波安全送到住所,到达停车场后,自己驾车离开找停车位,徐某坤在较长时间没有李某看护的情况下,发生了这起事件,李某也存在过错。 罗某和李某都未对徐某坤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死亡的后果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停车场相关的产权方、管理方的单位,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徐某坤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饮酒后跌落在停车场的沟里造成的,停车场的产权方某甲公司和租赁管理方某戊公司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停车场内与活动板房之间有明显的深沟,产权方某甲公司和租赁管理方某戊公司都未设置防止人员受损的防护措施,对徐某坤在此跌落导致的死亡负有侵权责任。 3、徐某坤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徐某坤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对过量饮酒导致的后果具有认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过失相抵规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徐某坤对自己的饮酒量和身体状况应有明确的判断能力,过度饮酒的行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其他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最终,经核定,徐某坤的实际经济损失为144万余元。判令某甲公司与某戊公司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罗某和李某共承担5%的赔偿责任,二人各自承担一半,并在李某的赔偿中扣除其垫付的医药费。 徐某坤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自身存在的过错,剩余责任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徐某坤家属状告的某置业方,某建筑方,以及聚餐中的其余八人承担责任缺乏证据,不予受理。 对于这一事件,您还有哪些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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