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有风险!天津,一男子在河边钓鱼,使用“飞锚”铅坠鱼竿,挥竿时刚好砸到另一名钓鱼男子的左眼,构成重伤二级。虽然男子主动报警自首,又赔偿了对方10万元,还是获刑22个月。(来源:裁判文书网、封面新闻) 9月18日,封面新闻报道了一则一男子钓鱼不慎将他人左眼重伤,因此获刑又赔钱的新闻,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 男子冯某最大的爱好就是钓鱼,家里关于钓鱼的装备配备的非常齐全。 事发当天,冯某来到平时经常钓鱼的河边,此时河边上不仅有冯某,也吸引了众多钓鱼爱好者的前来。 冯某凭借经验,认为使用带有飞锚铅坠的鱼竿最适合。不过这种飞锚铅坠存在一定的危险,尤其是身边还有其他钓鱼人的时候。 不过冯某对自己很自信,也顾不上这么多了,挥杆开始钓鱼。 结果没想到,飞锚铅坠厘米砸到了张某的左眼,当时就出了大量的血。 冯某害怕不已,连忙拨打急救电话,做完这些他还不放心,主动到派出所自首,交代了整个过程。 事后,在民警的协调下,冯某与张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由冯某赔偿对方10万元并获得谅解。 可即便如此,冯某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虽然冯某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张某的故意。不过作为一名资深钓鱼爱好者,应该明白飞锚铅坠的危险性。 另外,冯某明知周围还有其他人钓鱼,却依旧使用飞锚铅坠,并导致对方受伤构成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冯某赔偿张某10万元并获得谅解,依旧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减轻处罚。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九条 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另查明,事情发生以后,冯某主动报警自首,并将张某送至医院,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正是考虑到到这一点,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2个月,缓刑2年。 冯某的积极应对,获得缓刑2年的处罚,虽然是缓刑,并不代表冯某无罪。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也就是说,如果在考验期限内,冯某再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法院就会撤销缓刑。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格局不是一般的大!”贵州,小伙连续钓鱼半个月都是“空军”,郁闷的他突然灵机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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