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极目新闻报道,2023年的时候,周某在浏览某境外交友网站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名叫

糖果小丸子 2025-09-22 03:40:51

据极目新闻报道,2023年的时候,周某在浏览某境外交友网站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名叫安某的男人,安某现在住在国外,他和周某谈的很融洽,于是在一段时间后,他们成为了朋友。 在一个月以后,周某有一次无意向安某发牢骚,说自己最近经济有些紧张,问安某有没有什么可以赚快钱的门路。 安某听了以后,在犹豫了一分钟后,他告诉周某,说自己倒是有一个赚钱的方式,但是就是有点不道德,并且安某还信誓旦旦的向周某表示,他的这个工作不违法。 这让周某非常好奇,于是便直接表示想看看安某提供的是什么工作,而安某也没有卖关子,他告诉周某,让他搜集一些网红、明星、热点相关人士等公民的个人信息,他承诺每个有效信息定价为20到200元之间。 因为也没有其他来钱的渠道,于是周某便同意了这个兼职,在确定合作后,安某又给周某提供了一些用于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软件。 在有了软件以后,周某便开始了在境外社交账号上传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活动,在短短两年的时间里,周某就组织了8名以上规模的团伙干这个勾当,甚至他们账号的浏览量达到了400万次。 而在另一边,一些受害者比如粉丝数量在百万的网红,就因此遭受到了大量骚扰电话和信息,甚至还有人表示要来她的家造访她,这让其非常恐惧,在短短两年时间里曾多次搬家,后来一查,才知道泄露她个人信息的,竟是周某这个无名小辈。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周某所干的这个事情呢?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权包括公民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中私密信息又包括个人联系方式和个人家庭住址,任何行为人都不能刺探、泄露、公开、侵扰公民的这些隐私。 本案中,周某未经相关人员的同意,使用非法软件刺探、上传、公开他们的私人信息,让他们的私人生活收到了侵害,这属于典型的隐私权侵犯行为,因此周某所做的这种事情是触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那么,周某的行为又该如何量刑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若行为人的侵犯隐私行为情节较轻,比如偷窥、偷拍他人的隐私活动等,将会五日以下拘役和500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重的,则被拘以五至十日拘役,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其侵犯隐私行为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根据《刑法》第253条:行为人若存在违规违法进行出售或公开他人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会被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若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则会被处以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同时这条法律规定,在行为人若存在利用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的行为,将会纳入加重处罚的量刑行为中。 在本案中,周某不仅在两年的时间里,长期进行公民私人信息的传播和公开,甚至还以此来获利,给相关受害者带来了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这属于制造了严重的恶劣影响。 因此,周某等人的量刑,应该适用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一类,处罚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根据《刑法》第253条:若行为人存在非法获取、出售、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无论行为发生地是在国 内还是国 外,都一律按照侵犯公民隐私罪惩处。 在本案中,周某等人将公民个人信息上传到海外账户,但其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已经成为了事实? 虽然这些信息是在海外账号平台,但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的发生地无论是哪里,都一律按照侵犯公民隐私罪惩处。 因此,周某等人一样有责任承担这项罪名的责任,最终周某等人被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并处以部分数额的罚款。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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