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男子跟女友恋爱同居7年,女友提出分手,男子不愿意,要求女友,要么把这些

茂彦学法 2025-09-24 00:05:35

吉林长春,男子跟女友恋爱同居7年,女友提出分手,男子不愿意,要求女友,要么把这些年花他的钱还了,要么好好过日子,女子拗不过,写下5万元的欠条后,拿着行李离开了,男子多次催债无果后,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5万元和利息,女子不乐意了:同居期间他也花了我不少钱,之所以写欠条是男子要求的。最终法院这么判。 郭某谈了一个小他6岁的女友李某,两人是2017年的时候,经朋友介绍认识的。 他们在一起同居了7年,这些年虽然两人没领证,但跟已领证的夫妻没多大区别。 李某没钱的时候,郭某就转给她,平时的日常开销都是李某掏,家里的房租费,房东都是跟李某拿。 7年的恋爱长跑最终还是没能如愿走进婚姻的殿堂,不是郭某不想结婚,而是李某总想着等经济条件好一些再结婚。 这一拖,就拖了7年,7年了郭某都没能买房,没有给李某一个稳定的住所,李某渐渐失望,两人之间开始出现各式各样的矛盾,争吵变多了起来。 今年2月份,李某跟郭某提出分手,可郭某不乐意,他比李某大6岁,自己花了那么多年在李某身上,他不想就此放弃。 可李某去意已决,郭某看李某认真的样子,他也火了,他跟郭某提出,要么把这些年花他的钱都还给他,要么还是跟原来一样,两人好好过日子。 李某听完不禁冷笑,这个男人把钱看得比自己还重要,说到花他的钱,他不也花自己的钱吗,两个人在一起,钱都是相互用对方的,从不分你我。 这个时候,他竟然提前,他连最后的体面都不要了。 心灰意冷的李某,写下一张5万块的欠条,收拾好行李,在今年2月14日搬离他们的租房。 郭某看李某那么狠心离去,也不再顾虑那么多,得不到你的人,我不能白白损失钱财。 于是,郭某开启了讨债之路,隔三差五就催李某还5万块钱款。 李某没想到他来真的,刚分手就催债,曾经的爱也烟消云散了,她自己不傻,你既然不念旧情,我也没有什么好留恋的,你催吧,我就是不还。 郭某气不过,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还他那5万元,另外还有产生的利息。 法庭上,李某辩称,从2020年到2025年,郭某的确给我转了一共12万块钱,但我也给他转了10万块,另外,这几年房租840000元都是我自己掏的,生活费大部分都是我出。 而且,这5万块欠条是分手时郭某要求她写的,实际上她并不认可。 对此,郭某并不出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同居期间互相转账金额一般属于赠与,不用还,但李某自愿写了欠条,这可以看作是她自愿放弃了赠与的财产,也算是分手前的结算,而且她没证据证明写欠条时是被胁迫的,所以,法院判李某还郭某5万元。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了,二审法院审理后觉得一审判得没错,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就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郭某与李某2017年至2024年同居期间,郭某向李某的转账及李某承担的房租、生活费等,均属于恋爱同居关系中为增进感情、维持共同生活的支出。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未明确约定性质的财物往来,符合赠与合同“无偿给予”的核心特征 。李某虽辩称双方互有支出,但法院认定该类转账未超出日常消费范畴,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无法定撤销情形下可以不用还。 2《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郭某的转账已实际交付,李某也已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赠与财产权利已完成转移,郭某本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 但李某自愿出具5万元欠条的行为,构成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视为其放弃了“赠与财产无需返还”的抗辩权,同意将部分赠与财产转化为应付款项。 由于涉案赠与不属于不可撤销的特殊类型,李某的自愿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据此支持还款请求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李某虽主张欠条是受郭某要求出具且不认可欠款,但未能提供受胁迫的证据。 该欠条实质是双方对同居期间经济往来的清算协议,符合“通过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形 。 即便基础法律关系为赠与,双方通过欠条确认的债权债务已独立成立,不受原赠与关系约束。 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欠条有效,判决李某返还郭某5万元。 七年的感情散场,因5万块欠条对簿公堂,昔日情分抵不过一纸凭证,真是现实又唏嘘。@猫眼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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