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大爷有三个儿子,老二没结过婚无儿无女,中年不幸病逝,留下一套房子,老大和老三都想要这套房,大爷无奈,用抓阄的方法,谁抓中谁拿房,俩儿子听了都没意见,不料,老三抓中后,老大翻脸不认账:抓阄这方法是胡来,房子是老二的,他生病时,我儿子照顾最多,房子理应留给我儿子。大爷无奈做了个举动。 河南鹤壁,大爷生有三个儿子,一家子原本住在老宅里,老大和老二相继结婚后,就建房搬出去单过了。 老二由于身体的原因一直没有结婚,跟着父母住在老房子里。 很多年前,因为老房子过于破旧,兄弟三人每人出了一万把老房子拆了重新建新房。 之后老二和父母住在这套房子里,前几年大爷的老伴生病过世后,留下老二和大爷相依为命。 大爷以为老二能给他养老送终,没想到,两年前,老二突发重病,也离开了人世,大爷白发人送黑发人,一下子就苍老了很多。 还好,老三心疼父亲,把他接到自己家里住,有了老三和三儿媳的照顾,大爷也渐渐从失去老二的悲痛中走出来。 老二走了,大爷也搬到老三家住,那套房子空了出来,老三和老大都有想法,这两年因为这套房子,一家子的关系变得有些紧张。 大爷感受到了自己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他打算在自己没糊涂之前,把那套房子的归属权给解决了。 但是,手心手背都是肉,给老三对不起老大,思来想去,大爷想到了采用抓阄的方法,谁抓中了,房子就归谁。 他特地开了个家庭会议,把这个想法告诉大家,孩子们都没出声,算是默许了他的想法,于是,大爷准备三份东西,当着大伙的面让老大和老三去抓。 老大连续抓了两次都没抓中,最后一份是老三的,他一抓就中了。 看到老三抓中后,老大却不认账了,一直嚷嚷着说不算数,还说老爷子这是胡来。 一家子为了这事,闹到找媒体,记者来了之后,老大说老爷子这是胡来,从来就没有人通过抓阄分房的。 老三的媳妇告诉记者,抓阄之前老爷子问过大家,老大是没意见的,而且老爷子连老二那份也准备了,还让老大代替老二连续抓了两次,可老大还是没抓中。 另外,老爷子还说,这个房子当初是兄弟三人,一人出一万建起来的,现在谁拿了房子后,要补给没要拿到房子那一方2万元。 可老大没抓中后,他开始耍无赖,翻脸不认账。 老大听了老三媳妇的话,显得很委屈,他对记者说,就没有人通过抓阄分房子的,俺娘在的时候,已经说好了房子归老二所有,老二生重病的那段时间,一直由我儿子照顾,所以,房子应该留给我儿子。 老大儿媳妇也站出来说,我们照顾二叔那么久,他从来没有给过我们什么,是因为我二叔走得太突然了,没来得及立遗嘱。 对此,大爷却不认同,他说从来没有说过房子是老二的,如今还两兄弟,既然抓阄的方法他们不认可,那就我立遗嘱。 听到大爷说立遗嘱,老大又有说法了,他说老爷子脑子已经糊涂了,今天说的事,明天就忘。 但老爷子依然坚持立遗嘱,他说把房子留给老三。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本案中,案涉房屋并非老二个人财产,而是由大爷及兄弟三人共同出资1万元重建而来,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 老大主张“房子归老二所有”,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房屋已通过约定或其他方式转化为老二个人财产,且大爷对此明确否认。 因此,需先从房屋中析出老二的财产份额作为遗产,而非将整套房屋直接作为老二的遗产,老大主张房屋全归其儿子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老二无配偶、子女,其去世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父亲(大爷),故老二的遗产份额应由大爷法定继承。 老大的儿子作为老二的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且老二未立遗嘱指定其继承。 虽老大儿子对老二有照顾,但仅能依据第1131条主张适当分得遗产,而非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老大以“儿子照顾最多”为由主张房屋归儿子于法无据。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大爷作为房屋共有人及老二遗产的继承人,对房屋享有合法财产权益,有权通过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 老大主张“老爷子脑子糊涂”,但未提供医学证明等证据证明大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否定遗嘱效力。 同时,此前的抓阄虽因无书面协议等可能存在效力瑕疵,但大爷最终通过立遗嘱确定房屋归老三,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应优先于法定继承及老大的主张予以适用。 这还真应了那句话,亲情在利益前竟如此脆弱。 对此,你们怎么看? @猫眼学法
现在是人情薄如纸!今天我弟弟结婚,在酒店订了36桌,每桌花费1600。万万没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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