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0岁老人与家人在一地铁站内等车,当地铁驶来开门时,他有按先下后上的规则,而是站在规划的下车区域直接往上挤,当他随着其他乘客挤进车厢内时,与正在下车的女孩撞到一起,老人失去重心摔倒,右腿受伤至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老人将女孩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其医疗费、残疾人赔偿金等共计约28万元,法院是这样判的! 2023年的一中午,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西藏南路站,像往常一样人来人往。 刚满七十岁没多久的老丁,正和家人一起在这儿等地铁。 地铁站台地上都画得清清楚楚,哪儿是候车区,哪儿是下车区,按理说大家都应该遵守规则,站在相应的位置,按先上后下的秩序上下车。 可老丁不知是不懂,还是不守规矩,偏偏站到下车乘客留出的区域里。 放地铁驶来,门一开,老丁就往上挤去与正在下车的乘客交融在一起,上车的其他乘客也跟着往上挤,当时的场面有些混乱。 当老丁挤进车厢内,与正在下车的女孩小袁撞了一下,老丁因还未站稳,一下子就摔倒了,右腿疼得站不起来。 老丁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检查,他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后来经过司法鉴定,就算做了手术,老丁的右髋关节功能还是留下了障碍,构成了十级伤残。 好好的出门,结果落了个伤残,老丁憋气带窝火,他觉得自己这么惨,就是因小袁的碰撞造成的。 于是一纸诉状将小袁告上了法院,要求她赔偿医疗费、残疾人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加起来差不多有28万元。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丁在候车时,未站在地面规划的候车区内,而是站在了下车区域内。地铁到达后,又在未等车内乘客全部下车的情况下,随同其他乘客走入车厢,拥堵在车厢口,未遵守“先下后上”的乘车规则。 从监控视频可知,等候上车的乘客均拥堵于车门正中的下车区域,完全堵塞了下车乘客的下车通道,老丁身处其中,放任自身置身于对冲人流的危险区域。老丁对其伤情承担主要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袁在下车时,未谨慎观察周围状况。从视频情况来看,小袁正面及左右两侧均有乘客未遵循“先下后上”原则争先上车,与欲下车的小袁形成对冲。 此时老丁抢先上车,对小袁的观察视角造成遮挡。步履踉跄的老丁在对冲人流裹挟下被推挤到车门左侧,刚从抢先上车的乘客中突围下车的小袁,未能及时注意到老丁,与老丁交汇时发生擦碰,带倒了老丁,造成事故。 小袁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周围环境的变化以及老丁,存在一定的疏忽,其行为与老丁的受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最终判定,老丁对自己的伤情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小袁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老丁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同时认为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偿责任。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6条规定: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 老丁认为小袁并未遵此规定,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地铁公司在乘客上、下车期间未及时疏导人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审理认为,老丁平时经常坐地铁,对于地铁站台分上车区和下车区这事儿,肯定是了解的。 让人觉得可惜的是,事发时并非地铁高峰时段,上下车的人其实不多,车门附近也就四五个人。 但从视频里能看到,包括老丁在内的那些要上车的乘客,全都堵在了车门正中的下车区域,把下车通道堵得严严实实,完全不管自己身处人流对冲的危险地带,更何况老丁自己还是个年老体弱的老人。 当时小袁正面和左右两边,都有没遵守“先下后上”规则的乘客抢着上车,和准备下车的小袁形成了对冲。 就在这时,老丁在人流的推挤下,步履踉跄地到了车门左侧。 小袁好不容易从抢着上车的人群里挤出来下车,可能没及时注意到老丁,两人交汇时发生了擦碰,老丁就这样被带倒了,事故也就发生了。 二审法院认为,这起事故的发生,一方面是小袁下车时没留意周围环境,另一方面更是老丁自己不把站台区域划分当回事,非要站在上下车人流对冲的危险区域。 两相比较,老丁作为一个经常乘坐地铁的人,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该比小袁更高才对。 至于老丁说小袁应该避让他之后再下车,或者从其他车门下车,法院觉得这明显是在苛责别人,却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 法院也明确指出,地铁公司已通过合理划分站台区域、播放安全宣传视频等方式,尽可能避免人流对冲引发意外了,并且,在老丁受伤后第一时间提供了救助。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老丁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小袁依旧要对老丁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7万元。 地铁运营方因为已尽到了法定职责,无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对这样的事件,您有什么看法? 关注@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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