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男子看到一推车老人摔倒,出于好心帮老人扶车,结果没有得到一句感谢的话,还被老人家属冤枉成肇事者,不仅索赔3万元,还要追究男子的肇事逃逸责任。男子为此精神恍惚,折腾了十几天,终于找到一个隐蔽角落的监控,证明了自己的清白。不料,老人家属看完监控后,只说了一句“对不起”就走了,还声称证据不足,不愿再追究男子的相关责任。 看到老人摔倒,我们到底该不该扶?从人情道德角度而言,确实应该搭把手,但一些老人家属的做法总是让人顾虑重重。 9月14日,尹先生本来带着儿子去医院看病,心里满是对孩子身体的牵挂,没成想路上遇到了一档子让他又气又委屈的事。 当时他路过一处路段,远远就看见一位推着自行车的老人不小心摔在了地上。 尹先生没多想,觉得谁遇到这种情况都该搭把手,赶紧上前帮忙把老人的车子扶了起来,还顺口问了句老人有没有事。 可他万万没想到,这好心肠不仅没换来一句感谢,反而给自己惹来了大麻烦。 老人的家属赶到后,不分青红皂白就把尹先生围了起来,一口咬定是尹先生撞了老人,非要他承担责任。 更让尹先生崩溃的是,家属不仅提出要他赔偿3万元,还说要追究他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 尹先生百口莫辩,反复解释他只是路过帮忙,可老人家属根本不听,坚持要他负责。 原本一片好心,最后却惹来一身的麻烦,事后,尹先生的生活彻底乱了套。 他一边要担心孩子的病情,一边还要应付这无端的指控,心里的委屈无处诉说,精神状态越来越差,整天恍恍惚惚的,吃也吃不好,睡也睡不香。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尹先生四处奔波,只为能找到证据,不平白无故的背这个黑锅。 接下来的十几天里,尹先生几乎把所有空闲时间都花在了找证据上。他一遍遍在事发路段附近转悠,询问周边商户,查看能找到的每一个监控。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找了十多天后,他终于在一个特别隐蔽的角落,发现了一个能拍到事发现场的监控。 看着监控画面里自己和老人只是擦肩而过,根本没有任何接触,尹先生悬了十几天的心终于落了下来。 可让尹先生没想到的是,当他把监控证据拿给老人家属看,对方看完后只轻飘飘说了句“对不起”,然后转身就走了。 明明是好心帮忙,老人家属二话不说就冤枉他,现在好不容易自证清白,结果换来的只是一句对不起,连起码的一句谢谢都没有。 尹先生只能把自己的委屈给记者诉说。 9月27日,老人家属回应记者,他们只是因为证据不足,不再追究尹先生相关责任,丝毫没提这段时间给尹先生造成的困扰。 记者也从交警大队核实到,事发时尹先生的电动自行车和老人的自行车确实没有接触,老人家属也已经向尹先生道了歉。 从法律角度而言,尹先生的善意救助行为受法律保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尹先生在带儿子看病途中,见老人摔倒后主动上前扶车并询问状况,属于典型的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从交警大队核实结果来看,尹先生的电动自行车与老人的自行车并无接触,其救助行为未对老人造成任何损害。 即便存在救助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争议,只要救助出于善意且自愿,即便因客观原因导致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也无需担责。 其次,老人家属的指控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老人家属一口咬定尹先生是肇事者,提出3万元赔偿并主张追究肇事逃逸责任”但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尹先生实施碰撞行为的证据。 相反,尹先生通过十几天的奔波找到隐蔽监控,清晰证明双方仅擦肩而过、无任何接触,交警大队也对此予以核实。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老人家属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家属所谓“证据不足,不再追究责任”的表述,本质上是对自身举证失败的默认。 最后,老人家属的行为可能侵犯尹先生权益,反而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老人家属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当众围堵尹先生并指控其肇事逃逸,该行为已超出合理质疑范畴,构成对尹先生名誉权的侵害。 尹先生因此陷入精神恍惚、饮食睡眠受影响,且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自证清白,其人格权益和正常生活均遭受实质损害。 即便家属事后道歉,也无法抵消此前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尹先生有权要求家属以公开、合理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主张赔偿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而非仅接受一句敷衍的“对不起” 。 只是这场风波给尹先生留下的委屈和无奈,不是一句简单的“对不起”就能轻易化解的,更是严重的败坏了社会风气。要是不严惩老人家属,以后谁还敢好心扶起老人呢? 信源:观威海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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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8xxx60
非让自己犯贱!现在真的不敢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