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元引发的血案!新疆察布查尔,沙某去米粉店吃霸王餐,店主肖先生发现后立即追了出

社会情报站 2025-09-30 17:01:05

28元引发的血案!新疆察布查尔,沙某去米粉店吃霸王餐,店主肖先生发现后立即追了出去,争执中,沙某朝着肖先生眼睛就是一拳,将肖某打成重伤二级。正当沙某想要逃跑时,巡逻员发现情况将他逮住。 肖先生在察布查尔开了一家米粉店,肖先生为人老实忠厚,做米粉的手艺也不错,周遭很多人都爱时不时去他店里吃一碗米粉。 去年8月23日晚上21点多,沙某进入肖先生的店。沙某点了一碗米粉,又点了瓶酒,一共花了28元。 吃饱喝足后,时间来到22点前后,沙某见肖先生正在后厨忙碌没有注意到他,突然生出了吃霸王餐的想法。 这个想法一冒出来,就再也压不住了,沙某趁肖先生扭头的机会站起来就跑。 肖先生一回头,发现刚刚还在吃饭的沙某不见了,肖先生意识到自己遇到了吃霸王餐的,立即一边往外追一边喊:“哎,你还没给钱呢!” 谁知,沙某听见他在后面喊,跑的更快了。 肖先生非常生气,加快速度追上了沙某,让沙某给28元米粉钱。 沙某觉得自己吃饭不给钱被逮到太没面子,竟然恼羞成怒,辩解称自己忘了,还说肖先生故意找事,不给他面子。 肖先生原本还和颜悦色的,见沙某吃饭不给钱还这么理直气壮,也不再顾及他的颜面,两个人当街吵了起来。 沙某恼怒之下,竟然提起拳头朝着肖先生的眼睛就是一拳。 肖先生眼前一黑,一阵剧痛传来,顿时捂着眼睛哎哟起来。 沙某一看闯祸了,立即起身准备逃离,正好此时巡逻员赶到,成功将他拦了下来。 后经鉴定,肖先生被打的右眼构成了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沙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1、沙某在米粉店吃饱喝足后,趁店主肖先生在后厨忙碌故意逃单,构成了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沙某吃饭不给钱的行为,使得肖先生遭受经济损失,肖先生有权要求沙某支付这28元餐费。 肖先生追上沙某要求他支付餐费时,沙某不仅不承认,还辩解称自己忘了,甚至反咬一口说肖先生故意找事。 沙某的这种行为属于无理狡辩,进一步侵害了肖先生的合法权益,沙某的主观恶意逐渐暴露。 对于肖先生而言,他不仅遭受了身体上的巨大痛苦,还面临着后续的治疗和生活困难。 肖先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沙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月13日,本案公开审理,肖先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肖先生提出,沙某的行为导致自己视力受损,今后生活都将受到影响,沙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8万。 因沙某到案后供认不讳,承诺服刑出来后赔偿肖先生索赔,酌情判处沙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因为伤残赔偿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内,对于肖先生索要的25.7万元伤残赔偿金不予支持,扣除其他不合理赔偿,判沙某赔偿肖先生各项损失10.6万元。 有人说,肖先生一只眼睛只换了10.6万太亏了,应该另外起诉,要求沙某赔偿伤残赔偿金。 对此,您怎么看? 来源:中国新闻网9.30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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