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女子向一环卫工人借款三次,共计15000元,到了约定时间,女子却以各种理由不还钱。在家人的鼓励下,环卫工和他们一起来到女子的住处,在施加压力后,女子给他打了一张欠条,到了还款日期后女子却失联了,后来环卫工才知道这个女子是一个“资深”的老赖。 据极目新闻报道,周女士的公公张先生发生了一点麻烦,这个麻烦和他的善良有关。 去年,张先生注意到了自己的小区来了一个生面孔,她就是单亲妈妈李某,李某在来这里住了一段时间后,渐渐的和张先生熟悉起来了,不过他们之间只存在点头之交的社交状况。 哪知,今年五月份的时候,李某突然找到了张先生,她是来向张先生借钱的。 在和张先生搭了话以后,李某假装难过的和张先生哭诉起来了,她说自己的家人出了车祸没有钱医治,所以她希望张先生可以借她一笔钱。 当听到李某要向他借5000元的时候,张先生有些犹豫,因为他只是一个环卫工人,每月的工资才2000多一点。 但是因为李某“表演”的非常难过,张先生一下子起了怜悯之心,于是大方的借给了她5000元,之后李某又两次向张先生,共计15000元,并且还没有打欠条。 直到还款的日子临近了以后,张先生才把自己借钱给李某的事告诉了自己的家人,因为李某并没有还钱,所以他们一起找到了李某,在施压了以后,李某才不情不愿的打了一份欠条。 哪知又过了一个月,李某依然没有还钱,甚至很快就处于失联状态。 这时张先生的家人才知道,李某是一个老赖,她不仅欠张先生的钱,还欠这个小区里很多人的钱,她之所以搬到这个小区,也是因为在上个小区,她欠了前房东的租金。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张先生所遭遇的一切?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在本案中,李某是借款人,且向张先生进行了三次借款行为,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李某应该在约定期限返还所借的钱,在迟迟没有收到还款行为时,张先生可以对李某进行催告,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走法律途径。 那么,如果李某一直不打算还张先生的钱,张先生应该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中,李某的借钱后的行为已经非常不合法,因此张先生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李某还款,比如发布支付令等,若是支付令无法起到作用,法院可以将其行为转变为刑事犯罪层面,对其进行判刑和强制进行还款。 李某的行为还可能触犯什么法律?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某在借钱的时候虚构家人出车祸,借走了张先生15000元,不仅如此,在约定还款日期内没有及时归还借款,而是找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如果李某从一开始就没有还款意图,而是故意欺骗张先生,那么她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张先生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其责任。 目前李某依然没有消息,但是,这种事做多了,总有一天会受到应有的处罚,对此你怎么看?
浙江天台,53男子,被嫂子拉去为“过桥贷款”签字,遭银行经理与嫂子算计,背负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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