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男子和女友分手后,逼着女友打借条,并要求分期返还恋爱期间的所有花费。不成想,女子不仅不按时还钱,还拉黑了男子。男子一气之下,拉着横幅来到女子公司闹事,直呼女子骗婚。公司看到这一幕,以造成负面影响为由,把女子开除。遭遇感情事业的双重打击,女子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审理后这样判! 男子阿强和女友阿珍谈了大半年恋爱,最终因感情不和闹了分手。 可刚把“分手”两个字说透,阿强就翻出了手机里的转账记录,对着阿珍算起了账。 从第一次约会的奶茶钱,到情人节送的口红,连周末一起去周边游的油费都没落下,最后要阿珍退还这些恋爱期间的费用。 阿珍当时就懵了,谈恋爱哪有这么算账的?可架不住阿强天天堵在她家楼下催,阿珍实在没办法,只好捏着鼻子写了张借条,答应分期钱还完。 原以为写了借条就能有了保障,没成想,这只是阿珍的缓兵之计。 阿珍并没有按照预定还钱,反而还拉黑了阿强的所有联系方式。等阿强反应过来时,这才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用特殊手段展开了催债。 事发当天,阿珍正在公司赶项目报表,前台突然慌慌张张跑进来告诉她,楼下有人拉横幅找她。 阿珍跑到窗边一看,心瞬间沉了。只见阿强举着条红底黑字的横幅,站在公司大门正中间,上面写着“阿珍骗婚骗钱,欠债不还”,还对着路过的人指指点点,说自己被渣女坑了。 来往的客户、隔壁公司的员工都围过来看热闹,有人还掏出手机拍照。 阿珍又气又急,冲下去想把阿强拉走,可他反倒更来劲,嗓门提得更高,要大家来评评理。 面对这么社死的一幕,阿珍当时尴尬的只想找个地缝钻进去。 好在这场闹剧没持续多久,公司保安就把阿强劝走了,但麻烦才刚开始。 第二天一上班,阿珍就被HR叫去了办公室,递过来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在公司门口引发公共事件,严重损害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丢了工作,还成了同事圈里的谈资,阿珍越想越委屈,干脆找了律师,把阿强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阿珍表示,阿强不仅逼自己写不合理的借条,还跑到公司造谣,让她丢了工作,现在连朋友都不敢见,晚上经常睡不着觉。 法院审理的时候,阿强还辩解,他只是要回该得的钱,拉横幅是没办法的办法。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阿强与阿珍恋爱期间的奶茶钱、口红、周边游油费等支出,通常属于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正常消费和小额金钱给付,是以恋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应认定为赠与。 因此,阿强要求阿珍返还这些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阿强天天堵在阿珍家楼下催她写借条,阿珍是在无奈之下才写下借条,并非阿珍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可被视为受胁迫签订的,阿珍有权请求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阿强在阿珍公司门口拉横幅,称阿珍骗婚骗钱,欠债不还,但实际上阿珍并不存在骗婚行为。 阿强的行为属于诽谤,损害了阿珍的名誉,导致阿珍被公司开除,给阿珍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构成了名誉权侵权。 法官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本就是自愿支出,阿强逼写借条已经不合情理,后续拉横幅造谣骗婚,更是超出了合理维权的范围,直接导致阿珍名誉受损、丢了工作,已经构成了名誉权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阿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阿珍的负面影响,还得赔偿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至于两人恋爱期间的财务纠纷,法院建议他们另案处理。 阿强简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钱没要回来,反倒要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本来占理的事,硬生生被自己的冲动搅成了侵权官司。
北京,一员工上班上得好好的,突然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员工多次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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