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一孩童放学后到邻居家找小哥哥玩耍,结果爬上了阳台不慎坠亡。孩童的父母将邻居一家告上法院,认为邻居没有尽到看护义务,且邻居家的阳台高度未达到标准,所以邻居应当赔偿。可邻居感到十分委屈,因为当时大人都不在家,而且没人邀请孩童来玩耍。(来源: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7岁的孩童强强在放学后因没有作业,所以丢下书包就去找邻居家的10岁小哥哥云云和7岁的朵朵玩耍。 当时云云和朵朵的父母都不在家,三个孩子就来到4楼的大阳台追逐玩耍。期间,强强两次爬上阳台的围栏,还向云云和朵朵炫耀自己胆子大。 云云已经意识到危险,于是两次将强强拽了下来,可强强却十分倔强,趁着云云不注意,又再次爬上了阳台。 朵朵看见后立即喊了云云的名字,云云赶到现场后要求强强立即下来,还试图将其拽下来,谁知强强直接从4楼跳了下去。 在看到强强跳下去后,云云和朵朵都害怕了,他们立即下楼查看了强强的情况,发现地上有很多血,于是去找附近找了亲人帮助。 云云和朵朵的亲人看到强强后,吓得立即叫了救护车并报了警。然而等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确认强强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警方经过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然而面对强强的意外死亡,他的父母却始终无法接受,认为都是邻居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导致。 而且经过调查,邻居家的4楼阳台的围墙才94厘米高,而法律规定农村自建房的阳台围墙高度要达到1.1米以上,所以邻居家的阳台围墙完全不符合安全标准。 因此,强强的父母将云云和朵朵一家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万余元。 在法庭上,云云和朵朵的代理人表示: (一)强强是自己到云云和朵朵家里玩耍的,并没有人去邀请他,而且当时只有云云和朵朵在家,父母都在上班,所以强强的父母认为云云的父母未尽到看护职责,这完全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 (二)强强的父母主张云云家的阳台只有94厘米,不符合安全标准。可是强强的父母适用的是2023年规定,而云云家的房子在2007年就建成了,所以法律规定适用错误。 法院会怎么判? 根据警方的调查笔录,云云和朵朵都供述了在发现强强爬上阳台围墙后,云云两次将其拽了下来。 这说明云云有制止强强的行为,而云云已经10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供述与他的智力、年龄相适应,所以他的供述具有一定的价值。 朵朵虽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她的表达清晰,却能与云云的表述前后照应。 因此,法院认为云云和朵朵的供述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可以采信。 也就是说,强强不顾劝阻自己跳下阳台的事实已经确定。 其次,农村自建房的围墙高度自2023年3月1日起,要求必须建到1.1米以上。 然而云云家的房子是在2007年建设的,当时并没有要求将围墙建设到1.1米以上。而云云家的围墙高度已经达到了94厘米,可强强只有112厘米,所以围墙的高度对强强来说并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三,事发当时云云家里只有他和朵朵,父母都不在家,而且是强强自己到云云家玩耍,没人邀请他。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强强的父母既然起诉云云一家赔偿损失,那就必须得证明云云一家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强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从目前的证据以及事实来看,强强的死亡是其自身行为导致,云云和朵朵在发现强强跳下阳台后,还及时找了亲人来帮忙报警和叫救护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至于云云的父母,他们当时并不在家,无法尽到看护义务和提醒义务,所以如果认定他们存在未尽到看护义务的过错,显然有悖公平原则。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强强父母的全部诉请。 强强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谁知竟然迎来了一丝转机。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并未直接判决,而是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二审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即云云和朵朵的父母支付强强人道主义补偿1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带小侄子去动物园,瞧见一位抱着黑人小孩的中国女子,小侄子一句话让这女子破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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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98xxx37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并未直接判决,而是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二审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法官已经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用情理来处理案件,无端让无责任人破财消灾,何来法治公正?
卿溪客 回复 10-19 05:59
出点钱也是好的,虽然有理,赔点钱消怨呗,要不他们想不开对你孩子下手就亏大了
娃哈哈哈动世界
人没了,万把块可以接受
風泠lin
确实,还不如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