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与丈夫结婚两年,期间争吵不断,离婚时女子提出要求分割二人的婚房,但遭到了丈夫的拒绝。丈夫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父母全款购买,所以女子无权分割,但女子认为其婚后承担了家务且支付了装修、购买家具等费用,理应有一定的份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闹上了法院,没想到法院会这样判。(来源:江西旅游广播) 据悉,夏女士和丈夫李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当初李某对夏女士是一见钟情,追了好久才将夏女士追到手。期间,李某还将夏女士带回来家给父母见面,想用自己的家庭条件,给夏女士加一个印象分。 李某的父母对漂亮大方,温文尔雅的夏女士十分满意,所以承诺在二人结婚后,会给二人准备一套地理位置好的婚房。 夏女士一开始以为李某父母只是说几句好听的话而已,谁知在二人结婚时,李某父母真的全款买下了一套地理位置不错的房子,更重要的是房产证上还写了李某和夏女士两个人的名字,并且共同共有,这让夏女士受宠若惊。 夏女士感受到了被李某一家人的重视,内心也是十分欢喜,所以婚后夏女士主动承担了家中大部分家务,还负责缴纳家中的水电费、物业费、装修费等。 然而令夏女士没想到的是,她与李某的婚后生活并不和谐,夫妻二人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 一开始李某父母还从中调解,但后面实在管不了,也就不再管了,任由小两口吵去。 李某父母本以为夏女士和李某吵吵就会慢慢明白夫妻生活的真谛,但怎么也没想到,小夫妻二人在维持了两年的婚姻关系后,竟选择了离婚,李某直接让夏女士收拾行李搬了出去。 夏女士不愿意,称这套房子也有她的功劳在,而且房子还登记了她的名字,所以要求分割这套房子。 李某自然不同意,他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全款购买,夏女士没有出一分钱,更没有出过一分力,所以没有资格分到房产份额,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 然而令李某没想到的是,父母当初的决定竟让他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房产证上登记了谁的名字,那就代表房子就属于谁的。 现在可以确定房产证上登记了夏女士和李某的名字,那自然房子就是二人共同共有。 有网友表示,李某父母全款买房,即便房产证上有夏女士的名字,也不能分割给她,否则就是不公平,万一遇到骗子怎么办? 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院调查后认为,李某父母是全额出资购房,且将房子登记在李某和夏女士名下,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某和夏女士的共同赠与,而且李某父母并没有约定房子只赠与李某。 因此,涉案房子应当属于李某和夏女士共同共有,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既然如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原则上应当平分这套房子。 不过上述规定中也明确说了,在分割房子时需要考虑到离婚双方的过错,以及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 本案中,李某和夏女士因琐事发生争吵到离婚,双方均有过错。此外夏女士在这两年里也为家庭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因此,夏女士有权参与分割这套房子。 最终,法院结合了这套房子的市场价,将房子判归李某所有,但李某需要对夏女士进行补偿。 最后,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为了家庭牺牲了自己的事业和个人发展,默默承担着家务劳动,但这些付出往往被忽视。法律通过这样的规定,让女性们的付出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对于这个分配方式,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