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7岁女童在小区玩耍时,被60岁同小区的老人哄骗到小区花园,在公共场所,当众将手伸入女童的衣服内,实施了猥 亵。女童反抗后逃离,女童母亲报警,老人被抓获归案。仅判2年?法律的“尺度”不能让受害者寒心! 郑州这起案件真的越想越气,有抢劫、强奸前科的殷某,刑满释放后还敢对小区里的幼女下手,在公共场所作案还拒不认罪,这样的情节怎么看都够恶劣。 法律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猥亵儿童属加重情节,可最终判决却和大家的预期差太远。不是说要苛责司法,但对这类屡教不改的惯犯,量刑就得让他真正敬畏法律,不然怎么震慑潜在的坏人? 更让人无奈的是家属35万索赔被驳回,不是说赔偿能抹平伤害,但孩子的心理创伤、后续的心理疏导都是实实在在的支出,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是不是该多考虑受害者的实际处境? 家属申请抗诉的决定太对了,法律的公正不仅要体现在条文里,更要让受害者感受到正义的力度。你觉得对这类侵害儿童的惯犯,该怎么量刑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