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带孩子逛街时,被一款黄金小手镯吸引,便让孩子试戴。谁能想到,取手镯时,

梅姐说法 2025-11-13 16:41:04

广东,女子带孩子逛街时,被一款黄金小手镯吸引,便让孩子试戴。谁能想到,取手镯时,营业员突然拉住她不让走,还称手镯变形,要求女子赔偿1000元或者买下。可这试戴过程不到10秒,手镯大都没碰到孩子皮肤,全程在营业员眼皮底下,女子觉得被讹,理论无果后报了警,营业员竟还理直气壮地说必须赔,这事可太离谱了! 某商场内,一位母亲带着孩子逛街,路过黄金饰品柜台时,孩子被一款镂空花纹的小手镯吸引。 营业员主动递来让试戴,整个过程不足十秒,孩子手腕细,手镯在皮肤上几乎没着力,全程营业员就站在半米外盯着。 取手镯时,营业员突然抓住母亲手腕,指着镯子内侧一处不到两毫米的凹痕说变形了,要求要么赔1000元要么买走。 母亲当场愣住,这凹痕肉眼都难看清,怎么可能是试戴造成的? 她要求调监控,营业员却说监控坏了。 双方争执中,营业员竟挡在柜台前不让走,母亲只得报了警。 民警到场时,营业员还在强调:黄金软,稍微碰下就变形,你们得负责。可当民警要求提供监控或证人时,她支支吾吾说监控昨天刚坏,其他店员都去吃饭了。 民警翻看手镯,那处凹痕根本不像外力挤压,认为店员的做法很可笑! 营业员见状,改口说可能是之前顾客试戴过的,但马上又咬定就是这次试戴造成的。 这出闹剧,营业员至少犯了三个大错: 第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经营者必须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安全的商品,应当说明正确使用方法。 黄金饰品试戴本就存在变形风险,营业员既未提前告知,也未提供保护措施,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违反举证责任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营业员声称手镯变形是试戴造成,却拒绝调取监控,也拿不出其他证据。黄金饰品变形需要较大外力,十秒试戴根本达不到这个力度,营业员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涉嫌限制人身自由。 营业员抓住母亲手腕不让离开,已经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种行为与敲诈勒索无异,严重损害商家信誉。 店员索要赔偿金额,1000元更是离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这款手镯重量不足10克,按当时金价计算,修复凹痕的成本最多几十元,营业员要求赔偿金额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显失公平。 黄金饰品试戴纠纷中,商家常以变形为由索赔,但法律上认定责任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变形确实由试戴行为导致,二是试戴者存在过错,三是赔偿金额与损失相当。 本事件中,营业员既无法证明变形是试戴造成,也拿不出损失依据,更未提前告知风险,所有索赔理由都不成立。 试戴商品导致损坏就该赔偿,这合理吗? 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情况下造成损坏,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试戴黄金饰品属于正常消费行为,商家未尽到提示义务,责任应由商家承担,除非能证明消费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能要求赔偿。 商家拒绝调监控,是否违法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监控录像属于关键证据,商家拒绝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若商家故意隐匿或销毁证据,还可能面临司法处罚。 营业员以监控坏了为由拒绝提供,明显是在逃避举证责任。 商家应当明白,诚信才是经营之本,靠小聪明坑蒙拐骗,最终只会砸了自己的招牌。 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自行承担商品修复费用。 消费者试戴商品是天经地义的权利,商家不能把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与其事后耍赖,不如事先做好防护措施,提供试戴手套、设置试戴专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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