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男子在酒店办婚宴,自带了近一百瓶茅台酒。婚宴结束后,男子向酒店索要剩下的茅台酒,可酒店仅返还了3个空瓶。蹊跷的是,男子在男女方宴桌旁的窗帘后,陆续翻出三箱茅台,有整瓶、半瓶、空瓶混杂其中。男子怀疑酒店员工有藏匿茅台的行为,酒店方面则愤怒否认这一指控,双方均报警处理。 徐先生准备办婚礼,经过精心挑选,最终选择了一家知名酒店的三楼宴会厅作为婚宴场地,这家酒店在当地小有名气,以服务周到著称。 为了有面子,提高这次婚宴的档次,也让宾客们能够吃好喝好,徐先生特意自备了近100瓶茅台酒。 2025年10月25日,婚宴当天,大厅里热闹非凡,宾客云集,徐先生安排了几位亲友负责看管酒水,但亲戚实在太多了,根本管不过来。 婚宴中,茅台酒被陆续打开,供宾客享用,不过有些桌的客人并没怎么喝酒,甚至有几桌根本未动酒瓶,酒水有剩余。 然而,徐先生忙碌中无暇细查,直到晚宴结束,宾客渐渐散去,徐先生才开始清点物品。 这时,徐先生首先向酒店服务人员索要剩余的茅台酒,可多次追问,酒店方最初只拿出了3个空酒瓶。 徐先生大为不解,近100瓶酒,怎么可能只剩下空瓶?他心中升起一丝不安,直觉告诉他,事情没那么简单。 徐先生不是个轻易放弃的人,他坚持要求酒店进一步检查,并亲自在宴会厅内搜寻。 徐先生走到女方宴桌旁的窗帘后,意外发现了两箱茅台酒。接着,在男方宴桌旁的窗帘后,又找到一箱。 这些酒箱里,有整瓶未开的、有喝了一半的,也有空瓶,总计三箱。 徐先生顿时火冒三丈,监控里拍得清清楚楚,酒是从窗帘后搬出来的,在他看来,酒店服务人员可能趁乱将酒藏起,意图事后占为己有。 11月12日,酒店工作人员坚决否认偷藏酒的行为,还指责徐先生是在引导不明真相的人去理解为酒店服务员偷藏酒,对此,酒店方表示十分愤怒。 事后,酒店方和徐先生均报了警。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酒店方可能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徐先生在酒店预订婚宴,酒店提供服务,徐先生与酒店之间成立了事实上服务合同关系。 基于诚信原则,酒店除了提供场地、餐饮等主合同义务外,还负有对徐先生携带的、置于其控制范围内的贵重物品的合理保管义务。 徐先生自带近百瓶茅台酒在酒店宴会厅消费,这些酒水就处于酒店的经营场所和管理范围之内,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保障这些财物的安全,防止遗失或被盗。 如果事实如徐先生所述,是酒店员工将酒藏于窗帘后,那么酒店显然未尽到保管义务,甚至存在重大过错,构成违约。 即使非员工故意藏匿,而是因酒店归置物品流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酒水被误放、遗忘在窗帘后,且在被询问时仅返还3个空瓶,未能及时、完整地找到并归还,也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无论酒店员工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只要法院认定酒店未能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导致徐先生的酒水丢失,酒店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徐先生相应数量的茅台酒或等值价款。 2、徐先生的酒水如系酒店职工故意藏匿的,则该行为还构成侵权行为,甚至涉嫌治安责任、刑事责任。 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酒店员工故意藏匿,则存在明显过错,构成侵害徐先生的酒水,属于侵权责任。 如果因酒店管理疏忽导致,如未培训员工妥善处理客人遗留物品,工作流程有漏洞,酒店也存在过错。 作为用人单位,酒店应对其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徐先生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向酒店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公安机关调查后,查明确有酒店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将徐先生的茅台酒水故意藏匿,意图非法占有,但其行为可能因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情节显著轻微,那么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治安违法,而非犯罪,公安机关可对涉事人员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见,一旦查实酒店工作人员有将徐先生这些酒水据为己有的目的,且酒水价值超出法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则将构成盗窃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