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狗咬人案开庭吵起来这事! 我看了真挺纳闷! 本来就是有人闯民宅引发的冲突,结果检方告被告故意伤害罪,这也太让人想不通了吧? 咱普通人都懂,家是最后的安全地,有人硬闯进来,换谁不得着急反抗?被告反击也是没办法啊,危急关头哪有时间精准拿捏“力度”?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完全是两码事啊! 我觉得这事该反思:对闯民宅的反击,界定标准能不能更贴合实际?总不能要求受害者在危险里还冷静算着“能不能动手、动多大力”吧?民宅安全得有实打实的保障,不然遇到入侵只能束手无策? 希望法院能公正判,也给大家一个明确的说法——咱不提倡乱打人,但正当保护自己和家的权利,总得站得住脚吧?你们觉得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