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妻子外出让丈夫接其回家,遭到丈夫的拒绝后,两人回家发生争吵,妻子气不过

妙之聊生 2025-11-22 22:04:07

四川遂宁,妻子外出让丈夫接其回家,遭到丈夫的拒绝后,两人回家发生争吵,妻子气不过,动手扇了丈夫一耳光,丈夫也火冒三丈,一巴掌打了回去,还把妻子打成耳膜穿孔,经鉴定达到轻伤二级。妻子报案后,司法机关认定丈夫故意伤害,提起公诉。丈夫委屈不已:只能她打我,就不允许还手吗?我这是正当防卫。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让丈夫彻底傻眼。 2025年1月23日晚上8点多,妻子胡女士和好姐妹逛街结束,一看时间有点晚,她也有些疲惫,就打电话给丈夫陈某,让来接一下她。 可谁知,丈夫陈某竟然毫不犹豫的拒绝了胡女士,完全不在乎胡女士的安全,更让胡女士在好姐妹跟前丢进颜面。 这让胡女士瞬间火冒三丈,只能带着一肚子火气自己打车回家。 推开家门,胡女士看到陈某正悠闲地待在屋里,这让她积压的怒火瞬间爆发出来。 她径直走到陈某面前,质问他:为什么不来接我? 陈某也不甘示弱,反驳胡女士:你自己又不是不会回来,我凭什么非得去接?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吵声越来越大。 胡女士越说越气,想到自己在外奔波,回家还受这气,一时冲动之下,抬手就给了陈某一耳光。“啪”的一声脆响,陈某的脸颊瞬间泛起红印。 这一巴掌彻底点燃了陈某的怒火,他觉得妻子不仅无理取闹,还敢动手家暴,是可忍孰不可忍,陈某也完全忘了克制,反手就狠狠扇了胡女士左侧脸部一巴掌。 这一巴掌力道极大,胡女士被打得一个踉跄,耳朵里瞬间嗡嗡作响。 可怒火未消的两人并没有就此停手,胡女士捂着脸,又冲上去和陈某扭打在一起,互相抓扯着对方的衣服和头发。 就在场面混乱不堪时,胡女士的姐姐胡某甲刚好赶到,见状赶紧上前拉架,这才将两人分开。 陈某余怒未消,甩开手后便摔门而出,独自离开了家。 胡女士缓过劲来后,只觉得左侧耳朵越来越不舒服,耳鸣不止,甚至听声音都有些模糊。 她心里隐隐不安,第二天一早就赶紧去医院就诊。检查结果让她大吃一惊,医生告知她左侧耳膜已经穿孔。 胡女士这下更生气了,果断选择报警,还对伤情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她的损伤程度达到了轻伤二级。 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后,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陈某被抓获后,一脸委屈地辩解:是胡女士先打我的,我只是还手而已,这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而且,这场家庭纠纷中,是胡女士先动手,他的还击属于防卫过当,就算是防卫过当,也应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首先,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胡女士先动手扇陈某一耳光的行为虽属不法侵害,但该侵害强度轻微、持续时间极短,且未对陈某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严重的威胁。 陈某还击时,其核心心态是对妻子的动手行为感到愤怒、想要报复,而非为了制止后续可能发生的侵害,缺乏正当防卫所需的主观善意。 而且,陈某的反手一巴掌力道极大,直接导致胡女士耳膜穿孔,该行为并非“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反而超出了合理回应的范畴,属于借争吵冲突发泄情绪的伤害行为。 结合《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对防卫行为的认定逻辑,双方因家庭纠纷互殴时,若一方未采取避免冲突的措施,反而主动升级伤害强度,不能认定为防卫行为。 其次,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相关鉴定标准,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即构成轻伤二级,本案中胡女士的伤情已明确满足该标准,为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提供了关键事实依据。 陈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用力扇打他人脸部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却仍放任该结果发生,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轻伤二级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法院查明陈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 陈某彻底傻眼了,他怎么也没想到,一时的冲动会换来这样的后果,一个耳光让离妻子散,他还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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