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在酒店发病,托朋友送药。男子的朋友因不知道男子的全名、房间号,也不

律安说法 2025-11-25 15:28:23

湖北武汉,男子在酒店发病,托朋友送药。男子的朋友因不知道男子的全名、房间号,也不知道男子什么病,情况如何,联系男子未果后,将药交给酒店前台,请求酒店前台查询后帮忙给男子送到房间。酒店表示没有送药的义务,让男子的朋友联系男子自己取药。男子朋友随后又联系男子未果,因有急事遂将药放在前台。结果,酒店前台也没有当回事,5个小时后,到了退房时间查房时,才发现男子已经在房间里死亡。事后,男子家属难以释怀,认为欲追究酒店的责任。 据悉,老胡近年来一直在老家承包土地,搞农业合作社,经常外出谈业务。 11月19日晚上,老胡出差办完事后,与多年未见的朋友韩某小聚了一番,事后入住一酒店。 次日早晨,老胡声称不舒服,联系韩某,让韩某帮自己去另一个朋友家中取药。 虽然不知道老胡是哪里不舒服,又是要取什么药,韩某没有推脱,当即去老胡所说的另一个朋友家中取药。 韩某拿到药后,便往酒店赶,可到了酒店后,因联系不上老胡,又不知道老胡的全名,便将药交给酒店的前台,请求酒店前台查询后帮忙把药送到老胡的房间。 怎料,酒店的前台却表示没有义务帮忙送药,让韩某自己联系老胡取药。 韩某随后又给老胡打了几个电话,见老胡还是没接,又加之有其他急事需要处理,便给老胡发了个信息留了个言,告知老胡药在前台,而后离开。 结果,事后,酒店前台也没当回事,转眼5个小时过去了,等到当日下午3点到了退房时间,查房时,发现老胡已经死亡。 事后,老胡的家人难以释怀,表示老胡一直患有心脏病、糖尿病,让朋友韩某送的药也是治疗心绞痛、高血压和糖尿病的药物,法医推定老虎系因突发疾病死亡,死亡时间大约是中午12点到下午2点,具体死亡原因还待尸检确定。 认为酒店明知道有客人生病,且失去联系,如果及时进行排查、抢救,或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欲追究酒店的责任! 对此,涉事酒店回应,酒店前台没有说过“无帮忙送药的义务”,当时送药的韩某说不出老胡的姓名,也没说老胡是什么病,酒店前台处于隐私考虑,也没有打开塑料袋看是什么药品,没想到是紧急情况,没有多想一步、多操作一步。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酒店有没有给客人送药的义务?发生这样的事情,酒店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者依法对消费者以及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危险预防、消除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基于该义务,酒店在得知客人生病后,就产生了送药,乃至救助的义务。 涉事酒店的前台虽然不知道老胡的病情以及药品种类,但是明知道作为客人的老胡已经生病,就应该意识相应的后果,积极排查,了解情况。 涉事酒店的前台竟然将老胡的药放在前台,长达5个小时,期间什么也没做,主观上至少存在疏忽大意、甚至过于自信的过失。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涉事酒店存在过错,如果有证据证明老胡确实是突发疾病死亡,并且酒店的的过错与老胡的死亡确实存在关系,涉事酒店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我们每个人都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老胡如果确系突发疾病死亡,应对自身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责。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依法减轻酒店的赔偿责任。 据悉,经过调解,涉事酒店目前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赔偿老胡的家人2万元。 而老胡的家人不愿意接受涉事酒店的方案,表示老胡上有80岁的父母,下有刚刚出生的孙子,父子俩搞农村合作社还有上百万元贷款未还,准备通过解刨老胡的遗体和司法鉴定,以确定酒店的过失比例和则责任。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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