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东,女子和6个亲友一同前往某农场露营,喝了几瓶啤酒后,她有些不胜酒力,游玩过程中不小心坠入农场旁边的河里,导致溺亡。事发后,6个亲友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赔偿45万元,并先支付了36万元。女子家属还不满足又把农场告上法庭,索要46万多赔偿,法院审理后,最终这样判! 2025年8月15日,正是酷暑难耐的季节,李女士约了6个亲友,兴冲冲地赶往当地一家农庄露营,既可以避暑,也能游玩散散心。 农庄里草木葱茏,旁边还有潺潺流淌的引胜河,听着流水,看着花香,这样的好景致让李女士一行人瞬间卸下了平日的疲惫。 几人找了块平坦的草地,支起帐篷,又从农庄旁的商店买了几瓶啤酒,边喝边聊,欢声笑语不断。 李女士酒量不算好,几杯啤酒下肚,脸颊就泛起了红晕,头也微微发沉。 亲友们劝她少喝点,她摆摆手笑着说没事,难得出来放松,尽兴才好。 酒过三巡,李女士起身想去河边走走,吹吹风醒醒酒。亲友们还叮嘱她小心点,别靠近水边,她应了一声,脚步略显虚浮地朝着河道走去。 谁也没料到,这一走,竟成了永别。 没过多久,同行的亲友见李女士迟迟没回来,心里渐渐泛起了嘀咕,赶紧分头去找。 不一会儿,大家在河边看到李某的鞋子,却不见人影时,瞬间慌了神。众人一边呼喊她的名字,一边报警求助。 经过一番紧张搜救,李女士最终被打捞上岸,却早已没了呼吸,确定是不慎坠入河中溺亡的。 突如其来的悲剧,让所有人都陷入了巨大的悲痛。李女士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整日以泪洗面,怎么也接受不了女儿离世的事实。 同行的6名亲友更是愧疚不已,虽然知道这事并非自己直接造成,但一想到当时没能看住李女士,心里就针扎似的疼。 为了稍稍弥补这份遗憾,也为了安抚李女士的父母,6名亲友主动提出,愿意凑45万元作为人道主义赔偿。 很快,36万元就先行交到了家属手中。 可李女士的父母依旧难以释怀,他们思来想去,觉得农庄也脱不了干系。好好的人在农庄露营出事,肯定是农庄的安全措施不到位。 悲愤之下,他们一纸诉状将农庄告上了法庭,张口索要46万余元的赔偿。 法庭上,农庄一方觉得十分委屈。他们辩称,农庄早就在河道旁设置了醒目的警示牌,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李女士是成年人,酒后擅自靠近危险区域,责任应该自负。 那么,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农庄作为面向公众提供露营服务的经营主体,其场地与引胜河紧密毗邻,应当预见到游客可能靠近河道的潜在风险,该风险与农庄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故农庄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农庄虽在门口及树林区域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在河边核心危险区域增设警示,也未加装护栏等实质性防护设施,仅靠“口头提醒”和远离危险区域的警示牌,无法形成有效安全防控。 这种“只提醒不防护”的方式,属于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瑕疵,因此,农庄未采取物理防护措施,未能尽到最谨慎之注意义务。 但法院同时明确该义务不可苛责扩大,农庄无需对非自身经营范围的河道承担全部安全责任,故仅认定其承担3%的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注意义务。 她明知自己酒量不佳,仍饮酒至脚步虚浮,放任自身判断能力和行动能力下降。 而且,她无视亲友“别靠近水边”的叮嘱,在酒后状态下主动前往河道危险区域,对饮酒后靠近河流的高度危险性缺乏足够认知。 最后,农庄已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语,李女士应当知晓相关风险却未规避,属于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李女士的饮酒行为与冒险靠近河道的选择,是导致溺亡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其自身过错程度远高于农庄的安全保障瑕疵。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农庄存在过错,需承担3%的赔偿责任,向李某家属赔付2.7万余元。 一场本该充满欢乐的露营,最终以这样的结局收场,闹了个不欢而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