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元面引发21万索赔,面馆赔3万!网友灵魂拷问:在法院摔了能获赔吗? “一碗

芳草一片 2025-12-17 17:22:19

6元面引发21万索赔,面馆赔3万!网友灵魂拷问:在法院摔了能获赔吗? “一碗6元的面条,要赔21万?”近日湖南岳阳一起侵权纠纷引发全网热议。女子刘玲(化名)在常去的面馆就餐时,穿着高跟鞋在玻璃推拉门的台阶处不慎摔倒,导致左髌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她以店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索赔21万元,而店家觉得十分委屈:“是她自己穿高跟鞋没注意,怎么能全怪我们?”最终法院判决店家赔偿3万余元,这一结果让不少网友疑惑:公共场所受伤到底该谁担责?要是在法院这样的特殊场所摔倒,能获得赔偿吗? 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与责任划分。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刘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餐饮店可能存在汤汁滴洒、地面易滑的情况,却穿着高跟鞋行走时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她并非首次在该面馆就餐,对店内台阶布局应有一定认知,因此对自身摔伤负主要责任,自行承担85%的损失。而涉案面馆作为营利性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负有保障就餐者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室内斜坡处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能完全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需承担15%的次要责任,赔偿3万余元 。 判决生效后,网友的讨论焦点迅速从“面馆该不该赔”转向“公共场所受伤的责任认定”。有网友提出灵魂拷问:“如果在法院、政府大厅这类公共服务场所摔倒,能像面馆纠纷这样获赔吗?”这一问题的答案,同样离不开《民法典》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规定——关键在于判断事发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以及场所管理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法律逻辑来看,法院、车站、商场等均属于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危险预防、危险消除和损害后救助等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在这些场所受伤就能获得赔偿。类似福建石狮某公园的案例中,管理者已在水塘边设置警示牌和防护溪石,尽到了合理告知和防护义务,法院最终驳回了死者家属的索赔请求,因为死者自身存在过错且家属未尽监护职责 。同理,若在法院摔倒,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因地面湿滑未设警示、台阶设计不合理、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等管理者过错导致受伤,法院作为管理者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是因个人疏忽、违规穿行等自身原因造成损伤,且管理者已尽到合理保障义务,则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的责任划分始终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正如河南邓州一起鞋店摔伤案所示,因商家未设置警示标识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平顶山某餐厅案中,餐厅虽张贴了“小心台阶”提示,但包间台阶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仍需承担20%的责任,同时伤者自身未注意安全也需担责 。法律既不纵容经营者忽视安全保障义务,也不支持受害者因自身重大过错过度索赔。 这起6元面引发的索赔纠纷,实则为所有经营者和公众敲响了警钟。对于餐馆、商场等经营场所而言,应及时排查地面湿滑、台阶设计不合理等安全隐患,设置清晰警示标识,切实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公共场所活动时需提高安全警惕,根据环境情况选择合适的着装和行走方式,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面对“在法院等特殊场所摔倒能否获赔”的疑问,答案早已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何种公共场所,责任认定的核心都在于“是否存在过错”。唯有经营者尽责、消费者留心,才能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让公共场所真正成为安全的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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